农业废物处理税收政策(农业废物处理税收政策法规)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废物处理税收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废物处理税收政策法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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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鼓励集中处理

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均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二是鼓励资源利用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是鼓励清洁生产

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此外,对除规模化养殖以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均免征环境保护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税法》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农业废弃物(废菌棒)再生加工燃料销售国家收税吗? (农民种黑木耳废弃菌棒,经过处理加工用菌渣做生物

据我所知,这是免税的,属于再生能源利用,不仅免税,国家还有补贴政策。要到当地发改委获取批文,再到税务部门办理。但是免税指的是营业税或增值税,不是所得税,所得税似乎不免的(但新建厂3年内似乎也有免所得税的政策,在税务部门直接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等。第四条 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应当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方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项目列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中,并纳入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技术进步等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第八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应当把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列入优先采购的范围。第九条 利用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并网发电的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以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第十条 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等产品和从农业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二条 沼渣、沼液进出料设备和秸秆还田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机械,应当列入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购置补贴目录,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项目予以扶持:

(一)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沼肥、食用菌、饲料等产品或者作为工业生产原材料;

(二)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以及设备的生产;

(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项目。

前款规定政府扶持项目的具体目录由自治区农业、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从事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第三章 处理与利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对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进行规划,并作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种植业、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应当包括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内容,并与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规划内容相衔接。第十六条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存栏数量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第十七条 秸秆应当妥善处理,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秸秆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等循环利用措施,支持以秸秆为原料的饲料、肥料、燃料、食用菌生产以及编织等加工业,支持利用秸秆发展生物质能源。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农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收回。

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农膜,加快推广废弃农膜机械化回收技术,扶持、培育废弃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回收利用废弃农膜。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优惠政策中的“垃圾处置业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其他名目的垃圾不属于国税函〔2005〕1128号文所指的垃圾范围。

2、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有明确。

3、此外,《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了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为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提供了指导性方向。

扩展资料: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在我国,各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水平和方式有较大差异,大多数城市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理处置刚刚起步,卫生填埋为多数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处置方法,部分城市还有简易的垃圾填埋场在运行。

1、填埋法

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埋入地下的垃圾处理方法,是最古老的处理垃圾方法。公元前3000--前1000年希腊克里特岛的首府康洪索斯即将垃圾分层覆土,埋入大坑中。因其投资成本低,世界各国从古至今广泛沿用这一方法。

目前,填埋技术已从无控制的填埋发展到卫生填埋,如采用沥滤循环填埋、压缩垃圾填埋和破碎垃圾填埋等新方法,目的在于避免二次污染、保证回填场地安全以及节省投资等。

2、堆肥法

堆肥是利用各种植物残体(作物秸秆、杂草、树叶、泥炭、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为主要原料,混合人畜粪尿经堆制腐解而成的有机肥料,主要用于处理有机垃圾。其原理是利用微生物对垃圾中的有机物进行代谢分解,在高温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产生有机肥料。

3、焚烧法

垃圾焚烧是一种传统的垃圾处理方法,已成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之一。将垃圾用焚烧法处理后,垃圾能减量化,节省用地,还可消灭各种病原体。现代的垃圾焚烧炉皆配有良好的烟尘净化装置,能有效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在现代农业发展的大趋势下,传统农业中废弃物回圈利用的环节被打破,产生了大量的农业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问题。下文是,欢迎阅读!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圈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牧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食用菌种植废弃物、废弃农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 *** 确定的其他农业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含畜禽养殖小区,下同***,是指畜禽存栏数量达到省人民 *** 规定规模的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包括水稻、大***小***麦、玉米、大豆、蚕豌豆、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收获后残留的茎叶。

第三条 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 推动,市场引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

乡***镇***人民 *** ***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资讯化、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下列专案予以扶持:

***一***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食用菌、饲料等产品或者作为工业生产原材料;

***二***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关键技术、装置的研发以及装置的生产;

***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专案。

前款规定 *** 扶持专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财政、农业、经济和资讯化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专案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专案中,并纳入发展回圈经济、技术进步等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应当把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列入优先采购的范围。利用沼气、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并网发电的专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回圈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以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等产品和从农业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企业使用或者

生产列入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工艺、装置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沼液运输机械和秸秆还田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机械,应当列入本省农业机械产品购置补贴目录,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环境保护、经济和资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完善技术服务网路,做好培训、指导和资讯服务,促进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产业化。

鼓励发展从事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和支援单位、个人使用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援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减少和控制农业废弃物的产生。

农业生产者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或者利用农业废弃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农业、经济和资讯化等有关部门对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进行规划,并作为回圈经济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种植业、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应当包括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内容,并与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规划内容相衔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废弃物处理能力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种植业、林业等产业区域布局,按照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合理确

定畜牧业区域布局和养殖规模。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援。

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秸秆应当妥善处理,有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资讯化、财政、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秸秆利用专案和产业布局,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等回圈利用措施,支援以秸秆为原料的饲料、食用菌生产以及编织等加工业,支援利用秸秆发展生物质能源。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人口集中地区等周边一定范围划定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前款划定的区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

第十五条 鼓励将食用菌生产中产生的菌糠、菌渣等废弃物作为栽培基质、肥料和燃料等,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农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收回,不得弃留在土壤中或者随意丢弃。

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农膜。

鼓励、支援农村商业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废农膜。

第十七条 禁止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以及废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或者弃留在水库、河道、沟渠中。

第十八条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污染。

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将有毒、有害农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

第十九条 承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程建设、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业务活动,并对工程建设、维修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移用 *** 扶持的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资金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或者弃留在水库、河道、沟渠中,阻碍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林业和渔业生产以及林业、渔业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工作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废弃物的危害

大型畜牧场和以舍饲方式大规模饲养家禽家畜的场所都排放大量的粪便以及畜栏、禽舍的铺垫物,如果注意农牧业结合,就可成为一项重要的有机肥源;如果不加处理排入环境,就会污染环境。例如未经处理的粪便排入江河湖泊,会使水质污浊,生化需氧量***BOD***负荷增加,形成厌氧腐化或富营养化现象,威胁鱼类、贝类和藻类的生存;也会传染疾病,影响居民健康。如果灌溉用水受到农业废弃物的严重污染,会使水中的氨氮和蛋白氮含量过高,从而造成水稻徒长、倒伏、晚熟或不熟;此外,还可能使地下蓄水层中有过量的硝酸盐,或者使周围环境孳生大量苍蝇和其他害虫。

农业秸杆可制取沼气和成为农用有机肥料,也是饲养牲畜的粗饲料和栏圈铺垫料。将禽畜粪便和栏圈铺垫物,或将切碎的秸秆混掺以适量的人畜粪尿作高温堆肥,经过短期发酵,可大量杀灭人畜粪便中的致病菌、寄生虫卵,各种秸杆中隐藏的植物害虫以及各种杂草种籽等,然后再投入沼气池,进行发酵,产生沼气。这种处理方法既能提供沼气燃料,又可获得优质有机肥料;粪肥经过密封处理,还可以防止苍蝇孳生。这种处理方法,在中国农村已经广泛应用,并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蚯蚓含蛋白质丰富,是家禽、鱼类的优质饲料,蚯蚓粪是综合性的有机肥料。可以把农业秸秆、禽畜粪便及其铺垫物作为蚯蚓食料,推广蚯蚓人工养殖业。

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其次,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关于农业废物处理税收政策和农业废物处理税收政策法规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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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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