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2019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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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及对投资项目效绩进行评价的行为。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第五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取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科技资金、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财政评审的项目。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及项目变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情况;

(三)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四)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影响工程造价的项目招标标底、相关合同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采取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按照下列依据进行: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确认评审项目,向被评审项目单位发送评审通知书;

(二)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

(三)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四)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被评审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单位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45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第三章 评审实施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齐齐哈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节约、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目录;

(三)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处理有争议的评审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和处理。

依法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的经营性、非经营性支出项目;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投资的支出项目;

(三)国债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投资的支出项目;

(四)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的支出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第九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部门报送评审报告。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行为的合规性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项目的,应经委托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不少于60%的工作量;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第五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取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与财政有关的建设项目。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及项目变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三)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五)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六)材料、设备采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采取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第九条 项目评审额度,以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为准。第十条 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一)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向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

(三)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第十一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下达评审通知书;

(四)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受委托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综上所述,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内容非常丰富,政策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非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经济效益分析、资金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后评价的行为。。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第三章 评审实施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勾及资产交付手续。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2019年失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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