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的例子(混合销售和兼营的例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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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兼营和混合销售有什么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例子如下:

混合销售强调“同一”,例如销售一台空调给客户A,同时给A进行安装,这就是混合销售,既有销售行为又有安装劳务行为。

 兼营行为没有同一性,比如酒店提供客服服务,同时又提供商品出售;A上午住店,B晚上在酒店买东西。

例如:某酒店A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每间房每天价格为300元,包含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两瓶;客户晚上又消费了一盒标价为10元的方便面。 按照上述流程来判断: 提供住宿服务发生了应税行为; 销售行为不只一项,既包含了住宿300元,也有销售10元方便面; 因不是同一项,确认为兼营。

例如: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同时免费提供2瓶矿泉水。其中免费矿泉水、洗发液、沐浴露等包含在住宿服务当中,是住宿服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是不可分离的同一项销售行为,包含了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 同时包含销售货物又有销售服务,确认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典型的例子是酒店住宿业务,顾客入住酒店后,酒店除提供住供人休息的房间服务。此房间中可能还会有收费的洗漱用品,客房服务(餐食)等。该种情况是典型的混合销售,客人是在客房服务的依托下发展出其它服务及消耗品的使用,因此不能独立拆分各项销售行为,应统一按照“生活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兼营行为是纳税人在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如果不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

混合和兼营 还是搞不明白 请您再解释解释 多举些例子

简单来说判断的标准就是:销售行为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否存在直接的从属关系,如果存在,则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存在,则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此外,混合销售行为中,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对象是同一个人,兼营行为中,则有可能是一个人,也有可能是不同人。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例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例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例子

法律分析: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销售行为。同时具备的条件:1.销售行为必须为一项 2.该项行为必须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税率从主缴纳。

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混合销售行为:卖地板的包安装服务。因为以卖地板为主,所以缴纳增值税时按地板税率缴纳。

兼营行为指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应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分别适应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举例来说兼营行为:家电销售家电,又有运输队负责运输。家电销售税率17%,运输税率11%,分别计算。

对于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应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麻烦各位帮忙举个混合销售的例子

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又涉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一项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的例子:某企业销售产品1500件给某商场,每件不含税价70元,由该企业所属统一核算的汽车运输队运货给买方,计应收运输费1000元,由于运输收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同时又涉及到货物销售,故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并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所以在实际发生业务中,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售税额=1500*70*17%+1000/(1+17%)*17%=17995.30元借:应收帐款-**商场 123850元贷:产品销售收入 105000元贷:其他业务收入 854.7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995.3元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 ×100%= 10%,

而 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 3%/17%×100%= 17.6%

公司实际增值率<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

(200+180)×3%-(200 ×17%-180 ×17%)=8(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D,则就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2800+2200)×17%=85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510 +5000×100%= 10.2%

由于该厂增值税负担率较高,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连年下滑。为了改变现状,企业向税务机构进行咨询并对企业税收进行了重新筹划。

首先,该厂增值税负担较高,高出同行业水平至少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因为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占全厂总收入的比例较高,没有相应的进项扣除额。也就是说,合并征收增值税后,该厂的实际增值率为:

(2800+2200-34O)/(2800+2200)×100%=29.41%,

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 D(2.4%大于29.41%),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但由于该厂是生产锅炉的企业,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具体筹划思路是:

将该厂设计室划归立新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立新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立新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

立新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 ×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374-340= 34(万元)

立新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

(600+2200)×5%=140(万元)

此时,税收负担率为:

(34+140)÷5000 ×100%=3.48%,

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6.74个百分点。

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在增值税的兼营行为中,同一税种,税率不同,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收增值税,没有筹划的余地;而对于不同税种的兼营,即对营业税的各种劳务的兼营,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增值税的企业,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的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营业税的企业。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某装饰材料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修业务。某月该公司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14万元,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5万元,该公司应做何种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增值税税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3%。)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4+5)÷(1+4%)× 4%=0.73(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 14÷(1+4%)×4%= 0.54(万元)

应纳营业税= 5×3%= 0.15(万元)

税负合计: 0.54+0.15=0.69(万元)

所以分开核算可以节税0.04万元(0.73-0.69)

由此可以看出:

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 0.73÷19×100%=3.84%,

而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分开核算有利,反之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什么是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

一、什么是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

1、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区别:

(1)纳税行为不同。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2)税务处理原则不同。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3)混合销售指的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

(4)兼营指的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又从事销售服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有哪些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3、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例子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例子有哪些、混合销售和兼营的例子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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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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