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与共同点(汇票与本票汇票与支票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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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与共同点

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等等。

拓展资料: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用往来等等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实行转帐结算。国家之所以鼓励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是因为:

(1)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有利于国家调节货币流通。实行银行转帐结算,用银行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流通,使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只有结算起点以下的和符合现金开支范围内的业务才使用现金,缩小了现金流通的范围和数量,使大量现金脱离流通领域,从而为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量,防止和抑制通货膨胀创造条件。

(2)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有利于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银行转帐结算是通过银行集中清算资金实现的。银行通过使用各种结算凭证、票据在银行帐户上将资金直接从付款单位(或个人)划转给收款单位(或个人),不论款项大小、繁简,也不论距离远近,只要是在结算起点以上的,均能通过银行机构及时办理,手续简单,省去了使用现金结算时的款项运送、清点、保管等手续,方便快捷,从而缩短清算时间,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

(3)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有利于聚集闲散资金,扩大银行信贷资金来源。

由于实行转帐结算,各单位暂时未用的资金都存入其银行帐户上,这些资金就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另外,实行转帐结算,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付款单位已经付出,但凭证尚在传递,因而收款单位尚未入帐,这样形成的在途资金,也是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

(4)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有利于银行监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

实行转帐结算,各单位的款项收支,大部分都通过银行办理结算,银行通过集中办理转帐结算,便能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监督各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促进各单位更好地遵守财经法纪。

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与共同点有哪些?

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汇票本票支票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支票、汇票、本票都属于票据。票据即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支票包括转账、现金、普通支票三种;汇票包括银行和商业汇票两种。

1.性质不同:支票、汇票为委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即本票由自己支付,支票和汇票由第三方受委托支付。

2.因为其性质不同,就导致了他们的基本当事人不同:支票和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实质上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和收款人。

3.出票人责任异同:本票和支票出票人有直接支付责任;汇票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复本: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4.绝对记载事项的不同: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拓展资料

一、 汇票、本票、支票的共同点

1. 具有相同的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 同样具有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 最大功能是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二、银行承兑汇票以应收票据入账。把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下来(正反面都要复印)作为原始凭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作为底卡进行保存;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1. 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

2. 承兑汇票与支票有什么区别

①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②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并非债务人;但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付款。

③出票人资金不足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会垫款; 而银行承兑汇票中的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

3. 承兑汇票分为几种

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同时按照存在形式,票据又可以分为:纸质承兑汇票、电子承兑汇票。

本票和汇票还有支票的共同点和区别

汇票、本票和支票

在国际货款结算中,主要使用汇票,有时也使用本票和支票。

1. 定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简称 draft 或 bill ) 是最重要的一种票据,由于其最能反映票据的性质、特征和规律,最集中地体现票据所具有的信用、支付和融资等各种经济功能,从而成为票据的典型代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支票(che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内容

汇票的必备内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本票的必备内容: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支票的必备内容::①表示“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3.汇票、本票、支票除上述不同外,主要有以下区别:

①当事人。汇票和支票均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

②证券的性质。汇票与支票均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的证券,故属委托支付证券;而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故属自付证券或承诺证券。

③到期日。支票和本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除见票即付外,还可做出不同到期日的记载,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在国际货款结算中使用的跟单汇票,还有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定期付款记载。

④承兑。远期汇票需要付款人履行承兑手续。本票由于出票时出票人就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因此无须提示承兑,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必须经出票人见票才能确定到期日,因此又有提示见票即“签见”的必要。支票均为即期,故也无需承兑。

⑤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付款人是否愿意承兑或付款,是付款人自己的独立行为,但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应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一经出票,出票人即应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付款人只有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存款的条件下才付有付款义务。

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本票与汇票之间的区别有:

1. 证券性质不同。

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

2. 主债务人不同。

汇票为委付证券,主债务人承兑人,无承兑人时,则无主债务人;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为主债务人。

3. 有无承兑不同。

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

4.有无资金关系不同。

在票据的基础关系中,由于汇票为委付证券,所以一般都必须有资金关系;本票为自付证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资金关系。

5.出票人和背书人责任不同。

汇票的出票人应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应负绝对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也应负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本票的背书人仅负付款的担保责任。

6.付款人的责任不同。

汇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兑时,可以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只有经承兑而成为承兑人后,才负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自出票之后即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7.票据种类不同。

在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8.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

汇票和本票及支票主要有哪些异同点

主要相同点:

(1)都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票据范畴;

(2)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

主要不同点:

(1)从是否委付证券看,汇票、支票一般都委托他人支付,为委付证券;本票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为自付证券;

(2)从是否信用证券看,汇票和本票除见票支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其授受主要基于对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信用,故属信用证券;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不能指定到期日,即使像英美票据法系中长达立个月的付款期限的支票,传统上仍属支付证券,因付款人一般要求支票存款账户上有足够支付资金才予以支付;

(3)从票据的原始当事人看,汇票的当事人均有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三种;本票仅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种;

(4)从对付款人的资格要求看,汇票对委托的付款人无资格要求,而支票的付款人在世界范围内均有资格要求,通常是由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与共同点和汇票与本票汇票与支票有何不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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