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缴税款完税凭证(解缴税款完税凭证在哪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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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工商注册】增值税抵扣凭证实务汇总

想知道七月后增值税抵扣方面有什么具体方法吗?这不帮您汇总了一份!欢迎往下看!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需要提醒,购买农产品时,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2)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2)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3)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没有认证期限限制。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其中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没有认证期限限制。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3)取得通行费发票没有认证期限限制。

关于这些最新汇总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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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凭证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一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类,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13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准予按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申报表填写栏次: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0栏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且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第四类,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时,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第五类,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可以凭解缴税款取得的完税凭证抵扣注明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不得抵扣。

申报表填写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第六类,道路、桥、闸通行费: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一)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申报表填写栏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在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第七类,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多少?什么是增值随留抵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指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差额,我国之前采取不予退还留抵税额,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继续抵扣的做法。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增值税有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分,进货时的增值税叫进项税,销售时的增值税叫销项税.期末汇总计算应交税金时,当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就需交税,而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这些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留抵税款。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增值税进销不匹配造成的未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在未来实现销售时可以抵减增值税销项的税额。

上月有留抵税额,本月应缴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再减去上月留抵数,其余额为正数,就是你本月该交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为负数,就是说你本月又留抵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举个例子:假设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21.17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01.30万元,则退还比例=721.17/801.30=90%。(通俗理解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占全部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才能退还,因为现在没有专票的也能抵扣了)

2.计算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57万元-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7万元。

3.该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47×90%×60%=25.38万元。

哪些凭证可用于进项税抵扣

举例如下: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6.桥、闸通行费发票: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7.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合法扣税凭证的种类有哪些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票是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供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两种: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或者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纳税人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目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负责代征的,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试点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

(三)农产品收购凭证。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票或者海关专缴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一般有如下5种情况: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专缴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也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 于零散经营的农户,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上述三种凭证也能作为进项税额扣除。

5.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

后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扩大核定扣除范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

纳税人购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完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和《税收完税证明》两种票证。

几点注意事项:1.注意此次“营改增”与之前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种类的变化。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此次“营改增”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以下变化:一是删除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原因是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统一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将“接受的应税服务”改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是此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三是将“税收缴款凭证”改为“完税凭证”。

2.注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规定和要求。自1994年实行增值税改革以来,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包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若干税收规定,其中的一些税收规定目前仍然有效。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涉税问题,除了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执行外,也应当执行上述原有增值税政策规定。因此,试点纳税人需注意这一原则,其中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应重点关注以下规定:一是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领购、开具、缴销、报税、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2015年4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始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纳税人将通过升级版开具发票。2015年12月1日,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在新系统基础上,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重点在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

2016年1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专用发票最迟可以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需合法、合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4.注意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期限。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注意一些扣税凭证虽合法但却不能抵扣。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上述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指的在产品,是指仍处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与产成品对应,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本期用于构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是什么意思

一般纳税人构建不动产,在建设当中,采购原材料、接受劳务都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凭证,来抵扣销项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交税等于销售税减进项抵扣税。

拓展资料:

可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以下7种,分别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道路、桥、闸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7.旅客运输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关于解缴税款完税凭证和解缴税款完税凭证在哪里取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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