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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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法律行为有哪六种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民事行为。行为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有七种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一样视角可作不一样的分类。不一样种类的法律行为,具备不一样的法律法规实际意义。

单方面法律行为和多方面法律行为。它是依照法律行为的成立仅需一方意思表示或是必须多方面意思表示而开展的分类。单方面法律行为就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负债的免去、授权委托的撤消、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面法律行为就是指依2个之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签订合同书的个人行为、成立公司的协议书等。这类分类有助恰当评定法律行为的成立以及法律效力。单方面法律行为只需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而多方面法律行为则必须彼此或多方面当事人中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以成立。但多方面法律行为中的决定个人行为比较独特,决定个人行为仅需按照要求的程序流程或方法做出,并不规定多方的意思表示所有一致。

有偿服务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它是依照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当事人获得权益有没有溢价增资为规范而开展的分类。有偿服务法律行为就是指彼此当事人各以其计付而从另一方获得权益的法律行为,比如交易、租用、承包等。无偿法律行为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必为计付而得到权益的法律行为,比如赠予、无偿授权委托、使用等。这类分类有助建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范畴以及法律法规不良影响的担负。一般而言,有偿服务法律行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依据比无偿法律行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依据要重。

法律行为的6种分类快速记

法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有七种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3、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4、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5、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6、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7、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七种分类。

【法律分析】

民事法律的七种分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六)、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按行为的效果)。(七)、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按行为的效果)。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关于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效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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