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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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是指购房人在房产一级市场上购买的自用商品住房,所购房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止的期间内的商品房;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购房人(借款人)以从房产一级市场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本行申请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贷款,即房产按揭贷款。总行授权个人业务部具体办理房产按揭贷款(简称按揭贷款),其他支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在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三章 贷款程序第六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贷款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之日起,应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发放借款人所需购房贷款。第七条 银行发放贷款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第八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用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第九条 贷款期限由银行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第十条 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第十一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不分期限档次。使用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在活期存款利率基础上加2个百分点执行;使用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2个百分点执行。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在合同期内,期限为5年的,执行3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第五章 贷款抵押第十三条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第三十七条规定不符合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第十五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银行不得擅自处分。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出租、变卖或馈赠。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贷款银行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可使用的房改资金。第三条 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范围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是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按规定比例所需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所有权住房;

(二)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

(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及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四)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五)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

购买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第三章 贷款程序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购房合同、协议书或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文件;

(三)抵押物或质物的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或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的,借款人还需出具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签订的书面文件。第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应据实做好贷款审查工作,同时由其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评信委员会对借款人资信等级进行评审,确认借款人的贷款担保方式,并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其中购买售房单位(含开发单位)出售的房屋,由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5%+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

最高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是双方或只有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结合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可用量分别确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购买房屋价款总额中的自筹资金与贷款额的比例,根据购房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

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和规定的贷款成数。

借款人在最高贷款额外还需要贷款的,可以申请部分商业性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最长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017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方法

2017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方法

按揭贷款是指以按揭方式进行的一种贷款业务。如:住房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方法,欢迎大家查阅!

2017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

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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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个人住房贷款 办理流程: 1、开发商向贷款行提出 按揭贷款 合作意向; 2、贷款行对开发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开发商签订按揭贷款 合作协议 ; 3、 购房 人与开发商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并根据合同要求,付清所需首付房款; 4、 自首 付款付清之日起七日内购房人提供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资料,直接向开发商合作银行提出申请按揭贷款。具体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购房首付款收据、 身份证 、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贷款行对购房人的各方面情况及手续进行调查、审查,与符合基本条件的购房人(包括购房人配偶)办理初步手续,具体包括借款申请书、共同还款声明、承诺、谈话笔录、 借款合同 、借据等;随后购房人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银行报上级行进行审批; 6、申请审批期限一般为7日内。对超过该期限的,营销部及时与银行对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积极协助购房人办妥贷款,及时与按揭银行签订阶段担保手续。最后就是放款。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 住房补贴 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 抵押 或 质押 ,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 证人 ;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 合同意向书 、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需持有 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 贷款申请 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 住房贷款 。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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