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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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免税政策

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1、零关税。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2、低税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3、简税制。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4、强法治。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5、分阶段。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安排,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

法律依据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逐步推进简化税制,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商品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快速保护、协同保护的原则,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制度完备、运转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本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财政、公安、司法行政、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工作,促进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

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益宣传,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第八条 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促进南繁育种和深海科技等领域国际合作,建设具有海南特色、国际认同度较高、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一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先行区。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九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运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网络存证、统计分析、跟踪预警等技术手段,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第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作品自愿登记。

版权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依法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南繁育种、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专利优先审查通道。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动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前款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十三条 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政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涉嫌侵权人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不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加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激励育种创新,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高水平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保障经营者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对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商业竞争进行事前指引,开展公平竞争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公平竞争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负责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发布对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计划、制度、办法及其他文件等;

(二)加强竞争政策实施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工作,组织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进行会审;

(三)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四)组织、指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影响公平竞争治理的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协调、督促查处跨地区或者跨部门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组织开展公平竞争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平竞争治理工作智能化水平;

(六)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组织宣传有关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做好讲解答疑工作,回应社会关切;

(七)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公平竞争的事项。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社会共治机制,培育公平竞争文化,鼓励、引导经营者建立竞争合规制度。

行业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对经营者的竞争政策宣传、指导、培训等,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组织应当努力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强对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社会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监管,认定竞争违法行为、预警识别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行风险,提升监管效能,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在公平竞争领域的工作协作,实现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在制定竞争政策、执法协同、交流培训、宣传教育、竞争文化促进等方面加强公平竞争国际合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举报制度和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畅通举报通道,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二章 公平竞争政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便利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强化对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支持,加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的产业政策时,应当坚持以竞争政策为基础,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充分发挥各类政策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相互促进作用,增强产业竞争力,集聚全球优质生产要素。第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发挥海南优势,推进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金融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工作。

国家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监管模式。

海南省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各项工作。第七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支持海南省依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改革自主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规范政府服务标准,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第九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新趋势,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以下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和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建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高标准建设口岸基础设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管控。第十三条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第十四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贸易区实行什么政策

海南自贸港的政策内容有以下几个,分别是:

1、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率相应降低;

2、需要进行鼓励的企业实施百分之十五的企业所得税率;

3、发展创新教育,建设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

4、实施更为便利的入境免签政策等。海南自贸港的政策内容可以很好的推动海南省的进一步发展和建设。制度设计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在明确分工和机制措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海南自由贸易对服务贸易,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一线”进(出)境环节强化安全准入(出)监管,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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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第二条制度设计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在明确分工和机制措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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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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