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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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有哪些区别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是两个平行的条约,相互独立,有各自的成员,但成员有重叠。《马德里议定书》的签订旨在将一些改进措施引入马德里体系,以弥补《马德里协定》的一些缺陷,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家或组织加入。两个条约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议定书》,申请人可以依据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提交国际注册商标申请,根据《协定》,只能依据基础注册提交国际注册商标申请;

(2)根据《议定书》,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期限可以是12个月,也可以通过声明延长到18个月,根据《协定》,驳回期限只能是12个月;

什么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目前已无纯协定缔约方;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马德里条约的内容简介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作如下声明:“1、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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