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税收政策(债转股如何让纳税义务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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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税收政策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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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债转股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主要是在降杠杆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交易的各个环节,财政部都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比如在企业重组方面,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财政部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的税收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

在企业的破产注销方面,财政部现在明确企业破产所涉及到清算的费用,还有企业职工工资等等,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对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财政部规定证券化所涉及到的有关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最后对银行呆账,财政部明确只要是符合“真实损失”原则的呆账,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所以,在涉及到债转股企业降杠杆,涉及到交易的各个环节,财政部都有相应的税收支持优惠的政策。

债转股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二、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具体财政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股权回购事宜按财政部资产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法律相关:

公司法: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

从新《公司法》是一种开放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

3、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

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转股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解决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发布此通知。

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

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三、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四、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五、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

六、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

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

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在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时,应在市场化债转股协议中明确偿还的具体债务,并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偿还债务。

四、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支持符合《意见》规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五、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所偿还的债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六、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包括银行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可以向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银行债权,包括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应按照公允价值向实施机构转让贷款,因转让形成的折价损失可按规定核销。

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八、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根据《意见》中实施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转股条件等相关规定,实施机构可以将债权转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优先股;在正式发布有关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政策前,对于拟实施债转优先股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实施机构须事先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方案,经同意后以试点方式开展。

九、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鼓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方式、资金筹集和企业改革等方面探索创新,并优先采取对去杠杆、降成本、促改革、推转型综合效果好的业务模式。对于现行政策要求不明确,或需调整现行政策的市场化债转股创新模式,应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反馈后再行开展。

十、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对股债结合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在框架协议签署环节,报送总协议金额和拟最终增加的企业股权权益金额,并以后者作为债转股签约金额;在资金到位环节报送到位资金数额和企业股权权益增加金额;在协议所约定转股股权全部完成环节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股权金额,作为项目实际转股金额。实施机构在报送债转股项目信息时,应明确说明与企业所签协议的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质性合同金额计入签约金额,意向性营销性协议金额不再计入签约金额。

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协调加快《意见》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实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将研究采取适当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依据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规模、资金到位率、降杠杆质量等因素对相关银行和实施机构提供比较稳定的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债转股需要交什么税?

问题一:请问债转股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某公司有多个股东,其中有个法人股东B,而法人股东B是代持法人A的股份,现在A直接将投资款转回该公司,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A想增加股份?为了平账,你说的可以,但是吧,我觉得有一个 问题,你这样做的话,势必会引入“新”的投资者,A不再是隐名股东,那么B代持还有意义吗?仅仅说为了把账做平倒也行

个人看法

问题二:债转股涉及哪些税目?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 主要是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进行特殊税务处理时,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问题三:企业间债权转成股权,税务上有什么要求吗? 债权转为股权,与税务无关。

根据国家工商局相关文件规定,债权转为股权,一是债权所转股权与其他非货币出资合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二是要经过评估,三是要经过验资,四是债权转股权做价出资不得超过其评估值。

在企业上市前两年内办理此事,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上市形成障碍。准确地说,在发出招股说明书12个月前办理不会对上市带来不良影响;在公司进入辅导期前办理不会对上市带来不良影响。

问题四:债转股涉及的缴税 某公司有多个股东,其中有个法人股东B,而法人股东B是代持法人A的股份,现在A直接将投资款转回该公司,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A想增加股份?为了平账,你说的可以,但是吧,我觉得有一个 问题,你这样做的话,势必会引入“新”的投资者,A不再是隐名股东,那么B代持还有意义吗?仅仅说为了把账做平倒也行

个人看法

问题五:债转股需要交营业税吗?急!!! 10分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根本不存在涉税事项啊。

债权转资本,跟初始投资入股没有区别,不交营业税。

转让股权也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问题六:债权转为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一、债权转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特殊性税务处理具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 《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问题七:债转股和营改增有区别吗? 你好,两者风马牛不相及。一个是把企业债务改成股权,一个是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

问题八:个人----自然人股东可以债转股吗?涉及的税收有那些? 对于自然人债权转股权目前尚无明确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楼说的不征税的政策依据是2005年国税局的319号函,时至今日,该函已被2011年2号公告明确废止。

但这期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第二条新增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对于此项立法的目的,尚无明确的指出债权囊括在内。

总之,这是一个法律空白,目前有规定的只是企业债转股的相关问题。

问题九:债转股印花税计算 急急急急! 若A、B皆非金融企业,则借款行为不涉及印花税。

B公司购买C公司非流通股,双方依“产权转让书据”计算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B公司以股权抵顶A公司债权,相当于股权转让,A、B双方依“产权转让书据”计算印花税。

问题十:债转股 税务 无营业外收入怎么办 债转股的实质就是增发,只不过增发的对象是银行,银行也不用再额外投入资金,只是用自己曾经借给企业的钱(如果不债转股这些钱可能成为坏帐)出资购股即可。如果没有解禁限制或者过了解禁期,银行会随时把这些债转股得来的股票抛向市场变现,任何人站在银行的角度都会这么做。所以,你可以看出债转股就是定向增发,表面上增发给银行,实际上广大股民买单!债转股的规模多大,整个市场现在或将来承受的抛压就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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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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