涤除权(涤除权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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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如何实现抵押权的涤除权

在执行工作的实践中,遇到一起如何实现抵押权的案件:一被执行人将一套经登记以35万元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在未通知银行也未告知受让人该房产已经抵押的情况下,以3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了受让人。执行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的规定执行,结果出现了二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为此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以抛砖引玉。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中规定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在该案中是指35万元还是30万元?有人认为,按照《解释》规定,就应当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35万元的全部债务,如果不能够满足清偿其全部债务,就不能使抵押权消灭。另一种意见认为“全部债务”应指的是折价出售后实现的30万元款额。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全部债务”应指抵押物最后出让实现的实际价格,在本案中指的是30万元,而不是35万元。我们可以从《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找到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里已明显可以看出“全部债务”是指抵押物最终能够满足抵押权实现的数额。 涤除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消灭抵押权的一种称谓。是指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第三人,即受让人(不包括主债务人、保证人、继承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物的评估价款,使抵押权消灭的权利。实现涤除权时,在抵押物价格上抵押权人与受让人意见分歧时,可以分别采取两种方法处理: 1、增价拍卖。如本案,抵押权人不同意按30万元出售该房产,由抵押权人申请增价拍卖。拍卖金额为涤除金额的110%即33万元,如果该房产能够高出拍卖价格出售,由竞拍获抵押物的第三人支付拍卖费用。如果没有竞买人,抵押权人必须以拍卖价格买下拍卖物,并承担拍卖费用。 2、按涤除价格拍卖。如本案,按30万元价格拍卖。如果没有竞买人,抵押权人必须按30万元涤除价格买下拍卖物,并支付拍卖费用。 由于通过以上两种拍卖方式处理实现涤除权的买受人,已经变成了竞买人或抵押权人,不再是原来的受让人。 笔者认为,以上是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较好方法。作者单位:广西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涤除抵押权的介绍

涤除权,是指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了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防止抵押物的所有权因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拍卖而丧失,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进而消灭抵押权的行为。

涤除权名词解释

涤除权,是指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了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防止抵押物的所有权因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拍卖而丧失,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进而消灭抵押权的行为。

涤除权是形成权吗

不是形成权

虽然债权人可以依据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某项给付。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债权人通常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才能实现其权利。与请求权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在义务人不履行某项请求权的情况下,必须以强制力来迫使其履行。而在这里则是另外一种情况。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这种权利便是形成权。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 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9条)。

法学中关于涤除权的相关解释

涤除抵押权

涤除抵押权又叫涤除权。

从语文角度看,涤除,就是“洗涤而清除”。顾名思义,就是有从事“洗涤而清除”之权利。在法理上,正当的清除权能,于本人是意思自治,于他人则应支付对价。

最近我国的“物权法”立法,就可以经常见“涤除权”词条。目前法律上所谓“涤除权”,似应当完整写为“涤除担保权”。其内容可由法条表述: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法条中所谓“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就是涤除抵押权。

涤除抵押权是为平衡物权流转中受让人权益与抵押权人权益的冲突,使受让人有对于被设定抵押权受让物的自我救济权利。

关于涤除权和涤除权法律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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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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