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的企业税收政策(借壳上市的企业税收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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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借壳前注册新公司置换资产要交税吗

需要交税。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整体资产置换不产生流转税的纳税义务问题,只涉及所得税问题。

公司借壳上市后需要向壳所在地政府缴税吗

是这样的:

公司在法律上就是法人,公司经营的目的是赢利,赢利当然得合法。

否则像黑社会收保护费也是赢利,那不乱套了!

既然是法人就得有监管的机构,这种管理原则就是属地原则。

所以这个公司在哪儿注册就在其所在地交税。

所谓借壳上市,只是法人代表、注资方等变更,对于公司这样一个团体,只要注册地没变,那对于监管方来说,这个法人还是没有变,还是原来那个,至于注册资金多少,盈利状况的变化不影响属地原则。类似某人时饱时饥,赚钱多少,都不会影响他的身份一样。

至于卖壳之后,仍然只是法人代表和注资方变更,法人本身的身份未变,那么属地原则仍然适用,也就是还是向当地政府交税。

至于当地政府在税收上有无损失,那就跟企业法人盈利状况和相关政策相关了,如果盈利那自然还是向当地政府交税。

关于借壳上市的税收、产值问题

如果后来集团整体上市,那么,集团就作为母公司做相关财务报表,而子公司的则通过合并报表反应出来。缴税呢,则是分开的,看各自注册地主归属,并不矛盾。

我只想要你这100分。不用追分一亿。呵呵。

股权置换有关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是股权在公司之间流转的一种具体方式,它无碍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置换有关税收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股权置换有关税收政策及分析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已经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股权的转让变动不仅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在股权变动中有一种转让方式叫做股权置换,它更为高效便捷,是公司再上市的秘密武器。笔者仅就股权置换这一转让方式进行学理和实践上的论述。

一、股权置换的基本认识

(一)股权置换的定义

在现实公司的运作中,法律实务工作者把股权置换作如下定义:股权置换就是把两家及以上的公司通过股权的交换来达到降低有关公司的国有股控股比例、改善公司的股份来源、促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的行为。 而实务中把股权置换主体缩小定义为国有股份类的公司,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有失偏颇。应用主体的狭窄性导致了它不能够很好的发挥转让股权,改变公司股东结构,给股东带来利益的目的。其实在很多民办企业中股权置换也得到了很好的运用。而在学界中对于股权置换的概念界定得也十分模糊,笔者只能根据其上位概念股权转让来对其进行分析。股权置换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由此推断股权置换的基本概念是指股权所有者双方以自己拥有的股权做交换,以此取得对对方部分股权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有利于公司在经营上有新的结构和模式,使公司快速、低成本、高效的注入“新鲜血液”,为公司带来新的活力和新的机遇。相信在今后的公司运作中,股权置换这一方式将会得到更加频繁且有效的利用。

(二)股权置换定义的个人见解

股权变动、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定义范围逐渐缩小。但在详细研究了股权变动和股权转让的定义之后。笔者个人为股权置换下了如下定义:股权置换是指在存在各类股权形态的公司中,股东以其对公司股东的所有权为标的,与另一个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进行交换,进而使得公司更换股东,并使两个公司共同获利,以促进公司结构的优化和发展的一种行为。股权置换是激发公司新活力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同时又省去了将股权市场化流通这一过程。可谓是一箭双雕。

二、股权置换的理论基础

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以自己的入股份额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例如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因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财产性的收益并管理公司大小事务的权利 。对于股权的含义,虽然学者们的表述有所不同,如江平教授的“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郑玉波教授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在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基于其与公司间所生的法律关系,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等,但其共同点在于均以股东之地位作为前提。从上述股权的概念看来股权既然是属于股东的一种权利,那么股东当然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对股权进行自由转让,股权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在公司内部进行流转,也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流转。也正是基于这个自由流转的先决条件,股权才在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置换。

置换就是相互交换。对换的意思,而转让也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转移、交接。所以其实置换是属于转让的一种方式,股权转让则是股权置换的上位概念。股权转让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力,是财富的象征。它的转让无碍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所谓股东权的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 此种转让的内容包括股东权、股东地位或资格的股份。同样的,股权置换也符合上面定义中转移股权的方式,不同的是,股权置换是要双方互以股权作为主要对价进行转让,而普通的转让是以股权与货币作为对价进行交易转让的。

股权的置换使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得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种转让方式不仅可以在公司资金周转不足时以股代币进行交易,而且也是一个公司解决内部危机,重组资产借壳上市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各国在法律的原则上是允许股东自由转让其股份的。 股权转让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此种继受取得并非仅限于转让,因赠与、继承、合并、税收等方式取得股权也属于继受取得。所以股权置换的上位概念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上位概念是股权的继受取得。基于股权转让和股权的继受取得的特点,股权置换的运作也是有据可循的。

三、股权置换的分类

在现实的股权置换中,一般采用了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纯股权置换;第二,股权置换加资产;第三,股权置换加资金。

(一)股权直接置换式

这是指不需要支付任何现金就能完成置换,直接以股权置换股权,即是说两家股权置换的公司在形式上仅仅是股东名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通常发生在有优势互补需要的企业之间进行。它在已经相对确定的两个主体之间进行置换,不需要让股权进入市场流通。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所选择的置换股权的对象必然是经济雄厚、稳定可靠的,且不需要资金的介入。这样也就降低了财务上的风险。

(二)股权加资产置换式

是指一个公司的股东用股权加上资产作为置换的标的来置换对方公司的单纯的股权。优点在于不用支付现金即可获得优质资产,都是用实物在交易,有利于扩大企业规模。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一方的股权更为优质的情况下,而这部分优质资产可以迅速提高一方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而且不支付现金也降低了财务风险。这就是股权加资产置换的方式,不仅可以使企业充满活力,同时也是一种“借壳上市”的有效手段。 (三)股权加资金置换式

这是指以现金加股权的方式来完成置换。通常发生在转让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在置换后的强势一方通常占优势。一般都是强势的一方对弱势的一方取得支配性的地位。这样也有利于小企业的存活与发展。

因此,股权置换的方式具有灵活多样性,置换的结果是公司的结构更为优化,更有利于公司的后期发展。至于采取哪种方式对公司更为有利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四、股权置换的具体程序及其法律问题

(一)股权置换的程序

股权置换的成功需要经历几个阶段:

1.对双方的股份进行价值评估。股权置换多是以股权作为标的物直接进行置换,所以股份的正确且公平地估价是保证合同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双方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等价的股权置换合同。

2.股权置换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合同。合同具有自主性,双方只要标的物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即可达成。在现行的公司运作中,股权置换协议都有模板可以借鉴,只需要双方填入标的物即可,十分的方便快捷。

3.合同生效后,在相关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进行公示。合同生效之后,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从法律形式上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并将变更后的股东的地位通过法律确定下来。

4.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在股权置换之后,及时更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这样有利于保护新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双方及时掌握公司信息,了解公司动态,对公司进行管理。

5.双方实际掌握置换后的标的物。置换双方掌握新的股权,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各种登记薄已进行登记,权利凭证已交换,股权置换成功。

(二)股权置换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签订股权置换合同时,容易出现瑕疵股权的问题,根据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来看,有关瑕疵股权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东或者所涉公司债权人基于原始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而要求该原始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第二类是因所涉公司原始股东置换其瑕疵股权而与受让人发生的股权置换合同纠纷;第三类则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东或所涉公司债权人要求该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所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往往和第二类股权置换合同纠纷存在密切联系。

解决这种问题最核心的部分在于对瑕疵股权置换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事实上,只要投资者的名字被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相关工商登记材料中,就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而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应加以限制或剥夺,但如果有出资瑕疵的问题,该出资人仍需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置换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有过失的一方要将瑕疵出资的问题解决好,使其不能影响到合同的生效。

在审判实践中,有股权受让人为实现合同置换目的、完整掌握控股权而要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的;有股权置换合同一方以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要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有因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转让人恶意“一女多嫁”而导致各方对置换的股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等等。这种问题会对股权置换的双方、公司乃至第三人都产生重要的影响。

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就要做好公司内部对于股东名册的管理,公司应当时时注意股东名册变动的更新,使得股东名册的信息与最新的动态相吻合,这样就能避免在公司内部对于谁是股东的认识的混乱。公司登记机关对于股权的登记,是商业登记制度的一部分。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股权外部登记,主要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公司股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等重要的事实记载于商业登记簿册,并将其公示,才具有法定的效力。这样才能解决对权属问题的争议。

只有更多的做好程序上的问题,才能彻底解决在股权置换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只有在不断地发现问题中去解决问题,去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股权置换问题只是股权问题中的冰山一角,在分析讨论中我们要做到以小见大,去真正认识到股权置换对于整个公司法的意义和影响。只有抱着这种态度才能让自己的研究更加贴近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才是理论科学所最应该完成的事情。

企业股权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梳理与汇总

一、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直接转让或者分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转让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在资产转让后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

1、企业改制

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整体改建需满足投资主体不变更且改建后企业成绩改建前企业权利、义务的条件。

2、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分立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投资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契税

1、企业改制

对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形,满足以下条件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1)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75%的;

(2)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2、事业单位改制

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情形,分三种情况处理:

(1)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业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业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6、债转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股权转让

在股权或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或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注意要准确把握上述规定中的“投资主体存续”和“投资主体相同”两个概念。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均是重组后新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且可以吸纳新的投资主体成为新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均是重组后新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但是不能吸纳新的投资主体成为新企业的投资主体。

五、印花税

1、企业改制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企业合并与分立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债转股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六、企业所得税

相关税收政策文件对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股权置换、债务重组等并购重组交易的适用主体、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所得税递延方法以及合规性的程序遵从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仅就企业在申请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作如下提示:

1、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主体适格问题

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并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困扰就是一方交易主体是自然人该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分立为例,被分立企业的原投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业,在分立过程中自然人也是一方交易主体,但是财税[2009]59号并没有明确该类交易主体形态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颁行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似乎也为自然人参与的并购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设置了障碍。

4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股权收购中的转让方、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及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修改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的规定。但是,由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没有被废止,交易各方仍需要满足同时执行一般性税务处理或者同时执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因此,在股权收购、企业合并和分立交易中,尽管其他交易主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但由于存在自然人一方交易主体,其他法人主体是否可以申请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优惠待遇仍然不够明确。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在实施重组交易时,应当妥善进行税务筹划安排,适当拆分交易,同时与税务机关保持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争取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并防范税法合规性的风险。

2、关于一项交易符合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优选问题

一项重组交易往往可以理解为不同种类的交易类型。例如,集团企业在其内部子公司之间实施资产重组的,可以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划转、以股权支付为对价的资产转让等三种不同的交易路径,每种交易方案都有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结合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分析和比较不同的交易方案,选取最有利于降低税负成本的方案进行并购重组。

3、确保符合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已经将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的审批事项取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8号公告也不再执行59号文件的申报备案和4号公告的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做法,而是直接改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的方式。尽管税务机关已经将优惠政策适用的申报方式充分简化,但是,拟实施重组交易的企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时仍然要注重依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报告义务,避免因程序不合规而导致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瑕疵的风险,特别应当注重的程序性因素主要有申报主体的确定、申报的时间和期限、申报的具体内容等等。

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其他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合并。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同时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简单的说,有A、B两个公司,A是吸收合并方,B是被吸收合并方,那么吸收合并完成后,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最后只剩下A公司一个法人主体。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的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减少同业竞争 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减少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不公正的关联交易过多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痼疾,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关联方获得收入、转移利润的现象屡见不见,这不但违背市场定价的公允性,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通过吸收合并,有利于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

3、有利于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拓宽融资渠道 通过吸收合并完善公司的业务发展,企业可以迅速的做大做强,实现与我国我国资本市场的顺利对接,这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4、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链,提高核心竞争力 大部分公司往往专注于单一的行业,公司会面临产品单一、业务单一的风险。为了延长产业链,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解决上下游的产业整合,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和一体化经营的公司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二、吸收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 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是 转移 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主要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 同时转移; 3、对被吸收合并方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无形资产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企业重组精神,国税总局应该会对在吸收合并中“无形资产”转移予以免征或者不征,但需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营业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房地产,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主要内容: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上述政策中“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这种情形; 3、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是房地产; 4、上述政策强调的是“暂免征收”,如果吸收合并后,吸收合并方将吸收合并进去的房地产出售,应当以吸收合并方为纳税主体,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企业兼并的其他形式如,如新设合并等。 6、上述政策暂免征收的仅仅是土地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拓展资料】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合理的选择重组方式并正确的适用国家税收政策,可以大大降低重组中企业的综合税负,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重组成本。为此,律师建议企业重组前,应该聘请专业的律师对企业重组规划战略进行审核,或者委托专业律师指定企业重组指定方案,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会大大降低企业重组的中的综合税负,少则可以为企业节税上千万元,多则可以为企业节税上亿元。因此,企业应审慎对待重组中的税务筹划问题,做到未雨绸缪。

借壳上市的企业税收政策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借壳上市的企业税收政策是什么、借壳上市的企业税收政策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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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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