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实体(公司是独立于其所有者的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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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实体和组织?

对于自然人来说,18岁或者16岁能有自己生活经济来源的,没有精神病的,就算完全行为能力人,自然人一出生就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对于法人来说,自成立起就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但从学理上来讲,很难说是“完全的”,因为法人要受到自己的设立目的限制,比如设立的事业单位,在从商方面就有限制。

对于实体和组织,一般不认为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为他们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只是相对的承认他们行为的效力罢了;但是最后追究民事责任,还是会追到个人财产上。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扩展资料: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是自然人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一般认为,出生需具备两项要件:

一是胎儿与母体分离,与母体分离之前为胎儿,分离之后才可能成为法律上的人。

二是与母体分离时为活体。胎儿与母体分离之时无生命的,是死体,不成为民事主体自然人。

分离之时有生命的,即是“出生”,而不论其出生后生命延续的时间长短。如何判断“出生”,学说上有全部露出说、断脐带说、初啼说、独立呼吸说等。

关于“死亡”的判断,也存在不同的学说,有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跳动停止说、脑死亡说等。法律上的“出生”和“死亡”概念依赖于权威、主流的临床医学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然人

独立法人资格什么意思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典型的企业法人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均为独立的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因为他们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质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公司法》上的独立资格。

独立法人实体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对其活动产生的后果负法律责任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独立法人实体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具有自己的独立企业名称;

(2)具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

(3)进行了合法注册登记;

(4)具有自己独立的企业财产。

(5)独立法人实体依法对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如何鉴别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的一般特征是: 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能力,三者兼备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通过企业营业执照也可鉴别,如果营业执照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反之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分公司也有独立法人,是什么意思?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请问法人与法人实体的区别??

法人与法人实体有2点不同:

一、两者的概述不同:

1、法人的概述: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实体的概述:法人实体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对其活动产生的后果负法律责任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二、两者具备的条件不同:

1、法人具备的条件:

(1)法人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者必要的经费来源。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法人实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2)具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

(3)进行了合法注册登记。

(4)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扩展资料:

法人的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人(法律概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人实体

作为独立法人实体 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如何实现有效治理

母子公司治理的组织:

母子公司治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顶层,也是企业所有管理活动的基础,其重要性总有一种一掌定乾坤的感觉。之所以很多企业集团对子公司的治理不够好,或者显得力不从心,是因为母子治理并不是一项单独存在的管理活动,他必须依赖于其他一些管理活动的配合,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首先是人员的准备,子公司经营活动场所远离集团总部,集团对子公司的治理必须依赖于外派董事,通过外派董事来行使集团的出资权。但是我们看到的情况往往是外派董事不懂事,由于外派董事的个人能力的问题无法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情况及时上报,无法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这个外派董事放在子公司就等于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发挥监督决策作用。

其次是组织的准备,人无完人,再专业的外派董事也没办法对企业的每一项决策都能发表精准的建议,因此他必须依赖于集团总部提供的专业力量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集团总部各部门就应该随时对集团外派董事提出的专业问题予以协助,弥补个人专业能力的不足。可是遗憾的是,经常坐在办公室的总部部室人员并不了解实际的业务运营,这些人耍耍笔杆子还行,碰到真事儿就麻爪,根本无法为外派董事提出专业的意见。

制度的准备:

对于一项新业务、一个新产业,如果外派董事不懂、集团总部不懂都不可怕,还可以利用外部专业机构来协助为子公司设计一套非常完善的制度与内控体系,那么在这套内控体系之下嵌入母公司的管控意图,未来对子公司的治理就可以以这套制度为依据发挥审计的功能即可。但是很遗憾的是很多母公司也没有做到这一点。

法律的准备,也就是说没能从章程上,以法律的手段把对子公司的治理意图融入进来,正是在这种局面下,母公司往往对子公司的种种违规行为一筹莫展,对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干瞪眼。所以最后回到公司治理的核心仍然是章程、是法律,企业如果在这方面不重视专业人士的意见,不能未雨绸缪,那么最终省的是小钱、吃的是大亏。

关于法人实体和公司是独立于其所有者的法人实体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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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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