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案例(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案例)

今天给各位分享避税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案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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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世界上最大的避税企业——苹果公司

2013年5月,美国参议院发布了一份长达40页的备忘录,指出从2009到2012年,苹果公司利用对海外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漏洞,规避了440亿美元海外收入的税务支出。综合计算,总税率仅为22%,远低于联邦税率的35%。其实,早在2012年,《纽约时报》就刊文指出了苹果公司的国际避税问题。

《纽约时报》披露了苹果公司采取的全球避税手段,包括其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策略,并揭露出苹果公司已成功避税数十亿美元。文章引用了曾负责苹果公司iTunes欧洲市场的零售市场营销的前高管罗伯特·哈塔的话,他向媒体公开了他通过卢森堡进行交易让公司减少纳税金额的战略。

另外,曾经参与起草苹果公司国际避税策略的前任主管,也称苹果公司的战略之一就是利用不同地区之间的税率差异这一漏洞进行避税。苹果公司已在全球多个地区如雷诺、爱尔兰、荷兰、卢森堡、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设立办事处,大大降低了其全球纳税额支出,并且都是合法的。

《纽约时报》还报道了苹果公司通过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美国州和海外国家的子公司,使其应纳税税率大大降低,并远低于大多数同等规模的企业。研究数据称,苹果公司2011年在美国仅联邦税一项就成功避税24亿美元。

以在美国内华达州雷诺市设立的子公司Braebum为例,尽管苹果公司不在雷诺市生产或设计任何产品,但相当一部分销售利润却流入这个Braebum公司,它帮助苹果公司规避了在其他州所产生的高额赋税,原因是内华达州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实,苹果公司最令世界瞩目的不是其在美国当地的避税策略,而是其设计的名为“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的国际避税策略。该策略沿用已久,并已被其他跨国公司纷纷效仿甚至直接抄袭采用。

苹果公司利用自己在爱尔兰和荷兰的子公司,合法地将利润转入这些子公司,然后再转出到加勒比岛国,因为上述三地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很低或根本无须缴纳,苹果公司因此成功进行了国际避税。

案例分析

从苹果公司避税的案件来看,其策略虽然很复杂,但是取得了成功。其原因一是各国相关的税收法规不一样,美国法律认为只有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才是本国公司,才需纳税;二是美国法律认为,不需按国家分别报告收入、赢利和税负,使苹果公司在海外的纳税处于模糊状态。以下两个方面是其最好的避税举证。

1.避税乐园——卢森堡

苹果公司在卢森堡设立了名为iTunes的子公司。该公司在卢森堡只有几十名员工,且公司注册地址显示其规模小、办公环境布置简洁。根据一些现职或离职公司管理人员的说法,当许多国家地区的顾客在苹果公司官方网站下载歌曲、电视节目或者应用软件后,相关的收入会流入登记在卢森堡的这个名为iTunes公司的名下。

其实,苹果公司在卢森堡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在于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卢森堡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于通过开展新业务、采用新制造流程或提供高 科技 服务而获得的利润,可以免除高达8年的25%的公司所得税和市政营业税。

因此,苹果公司作为高 科技 公司,只需把高 科技 服务类的交易在卢森堡进行操作,就可以减免一定程度的税收。苹果公司选择卢森堡这一国际避税乐园进行国际避税,除了使自身免受数十亿的税负外,还使本应属于其他国家及美国本土的税收收入人为地流入卢森堡。

2.“爱尔兰荷兰三明治”

“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由英文“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翻译得来,是1994年由苹果公司的一名欧洲财务经理蒂姆·詹金斯提出并帮助建立的一种国际避税策略。这种税务框架帮助苹果成功地实现了公司利润的转移并进行了国际避税。

苹果公司之所以选择爱尔兰,同样是因为爱尔兰政府向苹果公司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苹果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的资金转移,把在美国加州产生的专利使用费转移到了爱尔兰,享受了12%左右的税率,而非美国35%左右的税率。

另外,苹果公司还将爱尔兰子公司的部分所有权交给了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上的鲍德温控股无限公司。鲍德温控股无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管理人正是苹果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彼得·奥本海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的优势在于该地区政府保护股东利益,不需要公布受益人身份,且允许一人完全拥有一家有限公司。同时,该地区实施低税率,对外资有限公司税务管制很少。爱尔兰与荷兰签有税收协议,欧盟成员国公司之间的交易免缴所得税。

“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策略很好地解释了苹果公司的一些报告数字,如苹果公司2011年年报显示公司税前利润中70%来自国外,30%来自美国当地。从追溯利润来源地可知,苹果公司采用这种避税策略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税法实施的有效性,并且揭露出苹果公司这一避税行为的买单者不只是美国自己,还包括与美国有经济关联的其他国家。

启示

苹果公司的全球避税策略,引发了国际 社会 对于“避税”的重新思考与激烈争论,导致世界各国纷纷展开国际反避税行动,例如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等举措,尽量从法律上弥补税收制度的不足,以加强国际税收制度的合理性。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1.严密的税收法是最有效的避税工具

要避免逃税、避税,就要加强反避税立法,提高防范国际避税行为的意识,弥补税收漏洞与不足,尽量不给跨国纳税企业可乘之机,使税法真正做到平等、公正,避免重复征税以及税负失衡。

一般来说,可以从这几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税务监管,明确关联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对转让定价应该制定明确的、限制甚至制止的法律措施;三是明确税务机关对外资企业税收的审查范围和处罚措施。

2.保证税收监管的有效实施

加强监管是对避税采取的非常必要的一项管理措施。一是要提高涉外税务人员的素质,涉外税务人员应掌握审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法等多种相关业务知识;二是要加强税务调查,除了要求跨国企业提交税务报告,还应通过税务顾问、审计部门,加强跨国企业的纳税透明度;三是要对跨国企业的纳税报告义务予以明确告之,使之系统化和规范化。

3.加强国际的税收协作

国际避税涉及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仅靠一个国家的相关立法和税务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要防止国际的避税,必须采取双边或多边的措施,这就需要在有关国家之间签订反避税的国际税收协定。比如,两国税务部门之间进行税务情报交换;对两国间国际避税行为,双方协商处理办法;各国国内相关税法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告知合作方税务部门。

大连公司每月偷给男子发4千元工资,这家公司为何会这么做?

天下间从来没有平白无故掉馅饼的好事,只会掉陷阱让人踩。大连一公司给一男子白发4000元工资引起不少人关注,网友们纷纷感叹这等好事为什么轮不到自己,可事实却让所有人大跌眼镜,因为涉事男子根本就没有收到这笔钱。他在查看税务申报时知道自己要补缴32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引起他的怀疑,于是通过详细查询后他才惊讶发现竟然有家公司每月都在给他发4000块工资,但这笔钱显然是不存在的,最终他怀疑个人信息被这家公司冒用,最终目的肯定是为了避税。

互联网的时代信息安全是个非常敏感的话题,且日益受到大家重视。以前自己觉得无所谓,毕竟别人拿了这个信息也不能做什么。但在在如今这个高度信息化,智能化,一体化的社会里,信息其实是一种无形资产。而越来越多的诈骗分子,个人企业,通过倒买倒卖个人信息获得了不菲收益。在多次上当受骗后大家才开始慢慢警觉起来,对个人信息保护也是越来越重视。

这起新闻事件毫无疑问就是个人信息泄露的典型案例。通过记者调查该公司已经正式做出回应,对方表示张先生之前为该公司员工,所以现阶段才会掌握他的个人信息。至于为何会给不在职的他每个月发4000块钱的工资,这位负责人支支吾吾表示是财务人员的个人行为,但这种解释显然难以让记者和当事人张先生满意。要公司给一个不在职的人发工资,这种事想必大家只会在梦里才会当真,现实遇到了对方必然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张先生发现从去年开始就一直有被偷发工资的情况,只是当时自己的总收入还没有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门槛,所以即便信息被冒用也没有察觉出任何端倪,直到这次两份工资已经超出缴纳个税的门槛,,税务申报短信发到手机上时他才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而这件事也教会了大家一个道理,未来一定要重视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不然在这个复杂社会里很容易成为被利用的工具。

历史上有没有合法避税的案例

有啊,这是三个案例

篇一:企业合理避税案例(1767字)

位于某工业园区的甲企业,从事芡实加工业务,因经营效果不理想,一直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因亩均纳税达不到招商引资时的5万元/亩的要求,因 此政府要求对该企业进行置换。处在同一园区的乙企业生产经营红红火火,但是原有的厂区已不能满足其扩大规模的要求,于是在园区管委会有关领导的牵线下,甲企业、乙企业两家领导坐在一起达成了共识,即由乙企业一次性出资840万元,买断甲企业房屋及土地。

甲企业债权债务仍由甲企业负责,并确定了收购预案,乙 企业为此预交了350万元定金。眼看大功告成,就在甲、乙企业及园区管委会领导弹冠相庆的时候,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发生了,即签订协议时,双方没有考虑转让环节的税收,因为该环节需要交纳的税收有:1.营业税42万元;2.城建税2.10万元;3.教育费附加1.26万元;4.地方教育费附加0.84万 元;5.防洪保安基金0.84万元;6.契税16.80万元,总计税费负担63.84万元。上述款项谁也不想承担,眼看这事陷入了僵局,园区管委会的领导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到底该怎么办呢?该领导拜访了工商登记窗口的工作人员,窗口的工作人员略加思索,建议甲、乙企业两股东之间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解决问题,即甲企业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乙企业的股东,这样可以达到乙企业股东实际控制甲企业且能够节省一笔税费,少花收购成本。

就在大家感到峰回路转、欣喜万分的时候,又出现了一件令人烦恼的事情。原来,在股权转让时,甲、乙企业聘请某事务所审计,其注册税务师发现股权转让中无法克服的矛盾有二:其一是甲企业这几年经营一直不太正常,开开停停,除账面明确记载的债务外,还从外面私人老板手中融了一些资金,赊欠的一部分材料款也未予支付,而且这部分债务未在账面记载。而以甲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大量存在,都是抹不去的隐患。其二是甲企业原来 是简单的食品加工(芡实加工)企业,而乙企业是有严格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在股权转让时,既要变更股东又要变更经营范围,还要变更公司名称,而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后,已经是与原企业经营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企业,环保部门需要重新提供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除了耽误时间外,还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这两项报告,且预计需要支付费用12万元。面对甲企业还没有完全浮出水面的全部债务,乙企业认为收购甲企业有一定风险,搞不好收购未成功,反而惹来官司缠身!听了其事务所一席话,乙企业的老板倒吸一口凉气,庆幸自己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悔之晚矣!

就在大家一筹莫展的时候,其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了如下合理避税方案,即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甲企业注销,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合并后,甲 企业原股东张大明再将股权转给乙企业原股东李天一。这样做的好处有二:其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 (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这样,乙企业吸收 合并甲企业后就可以省掉债务缠身的担心。其二是,企业合并后,合并环节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契税及其他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 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三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 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转让企业产权的 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 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合理避税方案使甲、乙两企业顺利地完成了重组,既绕开了税收,又实现了企业双方的合作愿望。

篇二:企业合理避税案例(957字)

某私营企业主利用自己的房屋开办公司,并向公司收取租金。收取租金对私营企业主来讲,个人要缴纳房产税,财产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表面上个人税收增加,实质上由于企业支付租金是要计入经营成本的,所以,企业的所得将减少,企业负担的税金也相应下降,企业年营业利润可以不分红,从而减少私营业主红利收入应负担的税金。

此外,企业租用房屋,还要负担一定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用。这些,不仅可以保证房屋的完好,而且企业又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如果维修保养费用不是由企业承担而是由出租人承担的话,出租人可以将维修费用在租金收入税前列支,可以相应减少纳税额。当决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时,还应该在申请执照时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用全部居室作为营业场所,建议应分别一半作营业场所,一半作居室进行申请。这样在缴纳房产税时的付出量最少。

按税法规定,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津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因为私营业主用自有住宅进行经营时,其与家人工作、休息都在该住宅内,可以将家人也作为企业员工,据此向企业申请一笔加班费,只要其标准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便可计入产品成本。此外,家里的电话费、水电费等也可计入企业经营成本中,由于公私不分,必然会使企业实际支付超过规定的扣除标准,从而达到增加成本的目的。

现实生活中,许多私营企业主为了增加收入,采取压低工人收入的办法,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压低工人工资及其应享受的待遇,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要多付出税收。对于私营企业主来讲,在增加职工待遇,而不减少企业收益时,可以采取发放实物的对策。对于防暑降温,职工劳保,通过发放相等数量的实物,虽然企业的支付量不变,但对于职工来讲,发放的这部分实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会有好处。因为这些实物在计算所得额时,充其量只能是按一定价格折现,其价值往往要低于购买价,而实际计算收入时会降低收入总额。所以,私营企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提供职工医疗健身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能够帮助私营企业主减少税负。

私营业主在决定增加成本开支时,应该合理测算成本增大减少的利润与税收降低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私营企业利润下降对企业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程度,否则,盲目扩大成本,会得不偿失。

篇三:企业合理避税案例(822字)

某民营企业家准备将自己的企业转让给他人,经人提示可能需要交税,企业家向税务机关咨询得到的答案是要交一大笔税。企业家困惑,向律师咨询,律师告知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偷税将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该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实际由一位股东出资,在《公司法》修改前的“有限公司至少由两位股东组成的背景下,该企业家将将一半股权挂在一位亲戚的名下,公司登记为两位股东各持股50%。公司成立后,企业家陆续向公司投资700万元,用于公司购置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楼和机器设备。由于公司是实际意义的个人独资企业,财务账目记载比较随意,企业家的追加投资均未按会计制度核算。企业家与买方达成企业转让意向价格80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转让企业就是转让企业股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的价款扣除成本后为转让所得;转让所得应当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的成本,通常为股东对企业的投资额。股东对企业的投资额,最简单、最常用的计算方式为注册资本额。按上述方式,该企业家在本次股权转让的所得为:(800-100)=700万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00×20% =140万元。

企业家也曾向税务人员陈述,实际自己向企业投资是800万元,而不是注册资本的100万元,得到的答复是:我们就是按转让价款减注册资本额计算所得额,没进入注册资本的投资不得列为转让成本;你可以按你自己的理解纳税,如果税务稽查部门认为你偷税,你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家向律师求助,律师根据对《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的理解,认为税务人员的答复虽然符合税法实践的现状,但不合理。如果将该企业家对企业的后续投资转增为实收资本,并通过法律操作登记为注册资本,将避免不合理的税务核算,实现合理纳税。律师结合在资本领域法律业务的经验,给企业家设计了合理避税方案。企业家按方案操作,实际纳税2万元通过了税务稽查,企业转让平稳结束,企业家心中的石头落了地。

避税案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案例、避税案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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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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