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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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作什么用的?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针对团体标准领域正式出台了哪些规定,将如何指导团体标准更好更快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围绕上述问题及各方关切,对规定出台情况进行了介绍,对《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对下一步如何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介绍了相关部署和举措。

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团体标准科学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四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体现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一样,均属于标准范畴,应当遵循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规律。……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中重要环节的要求。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征求意见应当明确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三是进一步提出了社会团体应主动处理团体标准相关问题的要求。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社会团体应主动回应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正。……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团体标准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于已有相关社会团体制定了团体标准的行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明确本行业团体标准发展方向、制定主体能力、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等要求,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按照《标准化法》的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受字数限制,供参考。

201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1、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2、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程序?

申请程序

(1)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

(3)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筹备社会团体需要提交:

(1)《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3)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4)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一份);

(6)章程草案;(一式一份);

(7)拟吸收会员名单(一式一份);

(8)其他有关材料。

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应当具备: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5、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哪些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6、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法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类民间组织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由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7、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筹备或者不予筹备的决定。

8、社会团体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社会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他们都享有相应的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9、社会团体如何分类?

按照社团的性质和任务,本市社会团体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四类。

(1)学术性社团主要是指专家、学者和科研工作者自愿加入,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的普及,促进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科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原始性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造就专门人才和技术创新人才,开展咨询服务,推进科技产业和社会进步。

(2)行业性社团主要是指法人组织自愿加入,为密切会员单位与政府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健康发展,配合政府部门规范市场行为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反映需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行业协调,促进行业自律;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3)专业性社团主要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加入,围绕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开展活动,发挥专业人员、专业组织的专长为经济、社会服务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单位会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提高个人会员在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4)联合性社团主要是指相同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了横向交流而自愿组成的联合体。其主要功能是对内联合法人组织或个人,研究产业政策、协调行业关系,促进相关产业、行业或个人的交流和合作;对外代表他们与其他会员组织进行协商,以维护其利益和实现其诉求。社会团体设立的基本标准?社会团体设立的基本标准是:

(1)学术性社团原则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二级学科设置。对符合学科标准的,一般以学会命名;对未达到学科标准的,则以研究会命名。

(2)行业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类标准设置,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原则上按小类设立。同一行业在本市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行业协会。一般以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命名。

(3)专业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标准设置,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原则上按小类以下标准设立。一般以协会命名。对一些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类专业性社团,确有必要设立或更名为行业性社团的,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立或更名。

(4)联合性社团分为联合类社团和联谊类社团两种。联合类社团根据相同或不同领域法人组织的需求设置,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标准设置,一般以联合会、促进会、商会命名;联谊类社团根据相同人群的需求设置,这类社团原则上应从严掌握。一般以联谊会命名。

对目前尚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符合和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发展需要的一些特殊的、边缘的、交叉的、跨行业的新型行业组织,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立。

10、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各有哪些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有三项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业务主管单位有五项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1、社会团体变更事项有哪些?

社会团体变更事项有: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12、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3、社会团体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4)章程(一式三份)。

14、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5、社会团体住所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注:如社会团体变更住所,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二份);*

(4)产生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5)《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一式一份);*

(6)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7)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一式一份)。

注:以上“*”的为可选材料,即有变化的提供变化的情况,没有变化的可不提供。

注:如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8、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变更的业务范围与其它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相似;

(2)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社会团体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9、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20、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1、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3)社团决定变更注册资金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注:如社会团体变更注册资金,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22、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23、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及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一式一份);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5)章程(一式三份)。

2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25、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6、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4)银行账户销户证明(一式一份);

(5)其他有关材料。

社会团体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会团体印章。

27、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但设在本市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除遵守《条例》外,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区、县民政

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

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职能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主管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第五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第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应当

给予表彰。第七条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企业或者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发起人是个人的,不得少于10人;发起人是单位的,不得少于6个;由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发起人总数不得少于10个。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九条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超过6个月未完成筹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筹备。但有正当理由,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备时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条 国家机关县(处)级以上在职领导,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和副会长(副主

任委员),但不包括名誉职务。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于办理完毕后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

(四)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住所变更的,应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宗旨、业务范围变更的,应提交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审计报告和拟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活动资金变更的,应提交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文件。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注销后1年内,被注销的原社会团体及其领导机构成员不得作为发起人以同一宗旨、重新申请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税后利润返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可以举办社会服务项目,但应依法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有效的收费票证。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社会团体理事会审议确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应当使用由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工程建设中哪些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于建筑活动的过程中,即按照建筑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的活动;另一方面表现于建筑产品上,即建筑活动成果。

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既要使建筑活动的整个过程,又要使建筑的产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的安全、使用、经济等方面的要求。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必须执行。

一、工程建设标准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遵循这一流程: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定,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3、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2020年4月起施行的国家标准

1.编号GB/T50561-2019建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编号GB/T50541-2019钢铁企业原料场工程设计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3.编号GB/T51359-2019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技术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4.编号GB51401-2019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0.3、3.0.6(1)、3.0.8、3.0.10、3.0.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编号GB51392-2019发光二极管生产工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6.编号GB/T51360-2019金属露天矿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7.编号GB/T50507-2019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8.编号GB51395-2019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T/ZGM是什么标准

编号以 T/ZGM 开头的标准应是中国膜工业协会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中国膜工业协会的第一个团体标准(可能也是该协会目前已经发布的唯一一个团体标准):T/ZGM 001-2017《离子交换树脂工业回收硫酸》。其中:

T/ —— 团体标准代号(团Tuan的汉语拼音字头) ;

ZGM —— 社会团体代号(中国膜ZhongGouMo的汉语拼音字头)。

下图截取自“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关于团体标准:

在201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增加了关于团体标准的内容。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中规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针对团体标准领域正式出台了哪些规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解读、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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