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等级排序(药品管理体系按法律效力等级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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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层次等级如何划分

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姚建宗:《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20页.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页.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44页.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我们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其所辖地方范围内.全国性法律的效力层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层次.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张根大著:《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页.

可以根据法律的位阶高低来识别法律效力的层次高低.识别法律效力层次高低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三条:(1)根据主体识别.立法主体的地位高,其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效力层次也相应比较高.(2)根据立法依据识别.一个法律依据另一法律而制定,则这个法律的效力层次低于另一个法律的效力层次.(3)根据效力范围识别.如果是全国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全国,法的有效条件是指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生效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法的有效条件就内部环境而言,有以下几点:(1)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2)必须与上一等级的法律规范不相冲突或抵触;(3)法律规范必须在它约束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之内才有效.就外部环境而言,其条件为:(1)它必须是在合法政权机关的制定或认可下产生的;(3)它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国家强制力保障.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

应然法律效力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第二个层次是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后失效日之前这一连续的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应然作用力.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后生效日之前这一时间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后因溯及力问题仍被适用而产生的某一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条件下的应然作用力.

--张根大著:《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由于法律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按照另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的方式被创造的,因此,后一个规范便成了前一个规范的效力的理由.调整另一个规范的创造的那个规范和另一个规范之间的关系,用空间比喻语来说,可以表现为高级和低级的一种关系.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

凡是这样一个承认规则被接受的地方,就为私人和官员提供了确认主要的义务规则的权威性标准……在一个有各种不同的法的“渊源”的现代法律制度中,承认规则相应地比较复杂:即确认法的标准是多重的,通常包括一个成文宪法,立法机关的法规和司法判例.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将这些标准排列为相应从属和优先的次序的方法,对可能发生的冲突作出规定.正是按照这种方法,在我们的制度中,“普通法”从属于“制定法”.

--[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02页.参考资料:

法的效力位阶

法的效力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等级

所谓法律效力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在中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我国的各种法律渊源形成了一个由上至下、处于不同位阶、具有不同效力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法律效力等级排序

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但它们之间有效力等级之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法律的效力等级

【法律分析】: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效力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效力等级序列?

看位阶,就看制定法律法规的主体,以下位阶从上到下:

法律 全国人大级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

规章 省级或较大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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