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知识产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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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主要有

知识产权

intelligence property

知识财产的所有权。亦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产生的创新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智力成果与完成人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如发明人、发现人或作者的署名权。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是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的。

财产权利是指智力成果依法获得产权后,权利人通过行使权利取得报酬或奖励的权利,如获得成果转让费和领取奖金等。

知识产权有如下特征:①无形性。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的成果,这种成果是在法律特殊保护下的无形财产。它与有形财产相比,在权利的产生、侵权行为的表现和法律的保护等方面都不相同;②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由于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很容易传播及同时被多人实际占有与使用,所以只有通过法律赋予其专有性才能得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权利人专有,只能依法确定一个所有权主体;③地域性。一个国家或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或地区范围内有效;④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就失效。时间性是对财产权利而言,不涉及人身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作者对文学、科学或艺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转让和获得报酬等专有权。工业产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等依法享有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转让等的独占权。

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成果在法律上被作为一种财产权对待时的统称,是一种关于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历史地产出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由工业产权与版权两大类构成。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禁止不公平竞争权; 版权中包括作者权和作品传播者权。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已远远突破了原有的工业产权与版权,而是扩大到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诸如科学发现、民间文学、非专利技术等等。我国的民法通则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也是扩大后的,而不再是传统的范围了。

一项科技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就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而言,申请了专利的,表现为专利权; 不申请专利的,表现为非专利技术成果权或技术密秘权。就科技成果的表达形式而言,有科技著作或科技论文的著作权等。科技成果实施后,对科技产品则有商标权。对于一项包含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发明成果,既可利用专利加以保护,又可以利用技术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还可以利用著作权加以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涉及一切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识产权是一种易逝产权。知识虽然是无形的,但知识的应用结果却是有形的,有形物交易后,难以不被别人仿制和揭开其中的原理,并在已有的成果上进一步创造,致使原有的知识成果的经济价值降低或丧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具有易逝性的特点,故而知识产权也可叫 “易逝产权”。

(2)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因而是一种无形资产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相对于有形的动产、不动产而言,不占有空间,价值也不固定,但能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是人类财富增长的源泉。

(3)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收益权,而不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本身。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本身无法被他人侵害。即使侵害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载体,如侮辱、诽谤有关工商业者的商标标识,也只是侵犯了物权、名誉权、荣誉权,而不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只能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收益权。

(4)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法往往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该国或地区境外就失去了约束力。即使国家之间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甚至参加了国际保护公约,也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为任何国家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依据本国法律而非所有者人所属国家的法律。也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才有国际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的条约和国际公约。

(5) 知识产权是受公益限制的权利。智力成果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但过分保护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使用和发展。因此,知识产权既有时间的限制又有权利效力的限制。所谓时间限制,指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期限,除商标权外,凡期限届满,产权就不复存在。所谓权利限制,是指为国家或公共利益,可以行使法律规定通常属于权利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行为依法不属于侵权行为,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或法定许可制;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等。

(共1282字)

[引用信息]秦玉琴 主编.新世纪领导干部百科全书·第5卷.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9.第3295-3296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授权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外文名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机关职能

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

机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现任局长

申长雨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1]

官    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管理。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设有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保护、专利代理、PCT、集成电路、文献服务、要闻动态、法律法规、国际合作等知识产权事务。

一、主要职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制定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六)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

(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政策研究、政务公开以及局机关财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二)条法司

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拟订有关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订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议和草案。组织拟订专利等确权及侵权谈判标准;拟订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

(三)保护协调司

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

(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的事宜;承办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专利及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

(五)专利管理司

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地方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六)规划发展司

组织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拟订局年度财务计划,编报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制定计划、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核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局重大项目组织论证和审核,监督计划执行;承担局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制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国专利统计工作,负责专利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编报和发布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人事司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及有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内容有什么

(一)我国 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我国在1982年就率先颁布了 商标法 ,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 第一步。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 专利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 专利权 ,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 专利 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两百年建立起来的体系基本相当,并且基本上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约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称得上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 2.在发明创造方面实行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采取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管曾高度赞扬:中国专利法所选择的方案集中了当代通常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对知识产权给予尽可能的充分保护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一智力劳动成果可以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同时予以复合保护[3]。 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结合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根据国情规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识产权 管理机关也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行政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 侵权行为 在内的有关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5.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开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专利、 商标 、版权等领域广泛发 展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及德、日、美、法等国的多边和双边合作。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分析 1.企业对知识产权需求与得到的保护无法完美统一 知识产权的载体主要在公司企业,公司企业在技术革新、产品更新、服务提升等方面需要用新技术、吸收新成果、进行新创造,公司企业往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企业的各项工作离不开作为产权形态的知识。但是,部分中小企业及私营企业,他们对知识产权要求程度并不高;也有部分需要大量知识产权的知识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对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非常重视,甚至把 专利申请 当成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这样就导致整个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与保护之前没办法完全统一,出现严重的不平衡。 2.不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大相径庭 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一样,所以对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以及保护形式也会呈现出多样性。有的企业把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企业的生命线,他们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及时 申请专利 ,进行商标保护以及产品配方秘密保护等措施。有的企业则加大与科研院所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依托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创新或者直接向这些单位购买专利。当然,还有很多中小企业本身对科技要求不高,他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不仅不及时申请专利,进行科技创新,甚至还仿冒他人的发明创造,盗用他人的知识成果。 3.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盲区,没有形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中国产业发展层次、产业结构、产业品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呈现出自东向西递减状态。在东部比较发达的城市,知识产权保护也呈现出行业之间的差异性。人们往往一提到知识产权保护就以为是多申请 发明专利 ,而没有深入挖掘 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内涵。从知识产权保护主体来看,往往只有公司企业比较重视,而高等学校以及科研院所则关注较少,甚至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盲区。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在近代以来才兴起的,相比较于保护本国发明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些投资我国企业的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就显得格外的重要,这是由于这关系着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发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粗在时,必须要采取行为进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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