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形考任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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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特征包含哪些方面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特征简述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特征如下:

1、财务目标基本上由最高决策者确定。企业集团是由多个经济实体构成的企业联合体,并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进行相关管理活动。集团企业的财会业务虽然不仅要满足企业内部各种经营活动的需求,还要向政府,社会以及信息的其他使用者提供准确、公正的财务信息,但为了满足集团资产优化运行的要求,企业集团的财务目标基本上还是由最高决策者确定。

2、财务活动较为复杂。组成企业集团的各种经济实体所在的地区以及所从事的行业可能各不相同,这造成了大部分集团企业的跨地区性与跨行业性,集团内部的部门设置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由于各种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比较繁琐,具有多种核算方式或者经营模式,加大了财务管理活动的复杂性,这对于企业集团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也造成一定的困难。

3、资本是各层结构之间的联系载体。资本运营是企业集团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部分,资本的数量决定着企业集团的结构的安排。集团企业是由多个经济实体构成的企业联合体,而资本的连接形式则决定了经济实体的从属关系和控制关系,是联系各层结构的载体。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国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第三条 财务公司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照章纳税。

财务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纪,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第五条 财务公司财务管理的范围是:

一、 资本金管理及其他信贷资金管理;

二、 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三、 财务收入管理;

四、 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五、 损益和损益的分配;

六、 资金和财产的余缺管理;

七、 其他财务管理。第六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第七条 财务公司隶属于集团公司,行政上受集团公司的直接领导。

财务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纳入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范畴,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口同级财政部门。第八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和上年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情况,编制财务计划,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财务支出、损益及其分配三个部分组成。第九条 财务公司的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合理收取,认真复核,全部入帐,保证损益的真实性。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利率、手续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将财务收入截留、挪用或作其他帐务处理。第十条 财务公司的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成本的管理,财务公司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重视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呆帐准备金,具体管理办法比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营业外支出管理。营业外支出包括:离退休退职金、丧葬抚恤金、长休人员支出、职工待业保险金、灾害事故损失支出、提存呆帐准备金、其他营业外支出等。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的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经营管理费、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为财务公司损益。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实现的利润按“先税后分”原则进行分配。具体的利润分配体制由企业集团公司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20%提取公积金。

财务公司在提取公积金后,经投资者协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提取一定的公益金。公益金按集团公司内企业人均奖金、福利水平掌握。第十六条 由集团公司拨款、投资形成的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其分得红利应由集团公司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处理。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对投资者的资本金只能分配红利,不得提取利息。第十八条 凡因经营不善造成的财务公司亏损,同级财政部门不予弥补,由财务公司用以前年度提存的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年。仍有不足的,由以后年度提取公积金弥补。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公益金的使用原则是:先提后用,以丰补欠,不准超支。奖金的发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建立帐册,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保证财产的完整。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公司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如发生余缺,必须查明情况,分清性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记帐原则比照银行现行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于2000年颁布并实施。

2004年9月1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

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5]

(一)新增主要内容

1.从集团公司角度来讲,由于财务公司是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它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都有严格界定,绝大多数业务都是关联交易,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其安全运营有赖于母公司的支持,因此,新《办法》增加了母公司的责任。一是不仅增加了对企业集团的明确定义,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企业集团的最低注册资本提出了要求,而且要求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并且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不当关联交易。二是将母公司的义务写入《办法》中,新《办法》要求母公司在所属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下,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有义务在财务公司市场退出时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另外,《办法》还要求集团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义务进行书面承诺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这也是为了确保财务公司审慎经营,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所做的一项特别规定。

2.从财务公司角度讲,新《办法》降低了准入门槛,但更加强调了审慎经营的原则。一是财务公司申请开业时须提交的文件增加了“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情况”和“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二是允许财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代表处,并对分公司、代表处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做了原则性规定。新《办法》考虑到财务公司经营合理的业务需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能为分公司或代表处,分公司只能在母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但不能从事担保、有价证券投资等风险较高的业务,代表处只能从事市场调研,债权催收等非营业性业务。三是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新《办法》对一些风险相对较高、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要求较高的业务,如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增加了准入限制,并设定了严格的监管指标,以约束财务公司经营行为,促使其把主要精力放在资金集中管理业务领域。四是进一步对财务公司的义务进行了明确,从内控制度建设、内部机构设置、董事会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在每年报送资料方面增加了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录和集团上一年度的业务状况及有关数据。并且规定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开展业务前要向银监会报告,成员单位脱离原集团时也要报告,并就遗留业务提出具体处理预案。五是增加了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任职前和离任时的具体规定,并规定在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撤销时,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有被要求履行职责的义务。

3.从监管者角度讲,新《办法》充分体现了银监会加强风险监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新理念。在市场准入、业务准入、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等多个方面进行严格控制,在审批工作中,不仅看财务指标,更重点审查母公司诚信记录、拟设财务公司风险防范安排、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关键岗位人员素质等“软件”。在公司业务方面,新《办法》根据多年的监管实践,针对财务公司新的业务活动,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指标和监管规定,对防范金融风险将起到重要作用。在集团公司方面,为确保财务公司审慎经营,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新《办法》着力增加了对集团公司的关注力度,通过要求财务公司提供集团公司经营情况加强对财务公司的风险判断。与此同时,新《办法》还允许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并可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除了对外资投资性公司进行定义外,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外资投资性公司的条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新修改的主要内容

1.从市场定位看,新《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位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一定位确定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性质和功能,为企业集团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合规经营创造了条件,也为财务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一定位还淡化了原有法规偏重于制造业工业企业的行业特征,从而使包括外资、流通行业在内的其他行业都可以利用财务公司这一金融机构来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

2.从市场准入看,新《办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大幅降低了准入标准,有利于更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如:在设立财务公司的标准上,将原来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降为50亿元人民币;将“连续三年每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改为“连续两年每年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不低于 40亿元”;同时将母公司的成立期限由原先的三年放宽至两年。但另一方面,也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集团公司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如要求集团公司申请前一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改为“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且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体现了审慎经营和以诚为本的经营理念和要求。

3.从业务范围看,新《办法》从财务公司的市场定位出发,对业务范围做了调整。对凡属于申请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对服务对象提供财务支持方面的业务,基本上均准予开展。同时,也取消了与财务公司定位不相关的业务。如:将吸收成员单位三个月以上定期存款改为“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并删除了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进行股权投资业务”和“境外外汇借款业务”。此外,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除基本业务需求外,对风险管理能力及公司综合实力要求较高的业务,如证券投资业务准入等要求经过监管机关严格审查,也体现了监管工作在激励机制和审慎方面的要求。

4.从风险控制看,新《办法》在各方面都加强了对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就财务公司自身而言,对其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对担保和短期证券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规定“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短期证券投资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40%”,取消了“一年期以上的长期负债与总负债的比例不低于50%”、“对集团外的全部负债余额不高于对集团成员单位的全部负债余额”。“对单一企业的股权投资不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的50%”等内容。

发展方向

编辑 播报

(一)重新进行市场定位和功能配置,做好金融服务

新《办法》对财务公司的重新定位确定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性质和功能,财务公司应以配合、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为主要宗旨,在降低集团资金成本和资金集中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通过提供富有特色的金融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良好配置,充分发挥融资中心和结算中心功能,支持集团成员企业的发展,培育集团的金融功能,增强集团的金融运作能力和综合实力。二是以资金为纽带,服务为手段,将集团内企业进一步紧密地集合在一起,在增强集团凝聚力、向心力方面发挥作用,强化集团控制能力。三是利用自身金融手段和金融服务优势,在做好传统中间业务和代理业务的同时,努力探索保险代理、代理会计和代理应收款以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专项资金的委托管理等多项业务,加强对集团资金需求的支持。

(二)建立新的体制构建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融资问题是财务公司的立家之本、发展之基,在某种意义上讲,融资渠道决定着融资的多寡,因此财务公司要发展,融资渠道问题首当其冲。新《办法》在财务公司体制构建上突破了对集团外持股不得高于40%的限制,为财务公司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体制创新指明了方向。在建立健全符合市场化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财务公司要抓住中国入世的有利条件和新《办法》的有利规定,适应世界范围内产融结合方式的新趋势,努力实现体制上的创新。财务公司可以不受旧管理办法的约束更大限度地吸收集团外的股份,主动选择集团外的大型企业、其它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合作伙伴,以资本为纽带,变彼此竞争为相互合作,在增强集团经营优势的同时,获得其他金融机构对本集团发展的全面支持。在制度创新过程中,规模不同的财务公司应选择不同的具体方案,如大型财务公司应淡化“内部银行”模式,而以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或产业银行为定位目标,小型财务公司则可以通过横向联合组成较大的行业性财务公司,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财务公司也要争取通过海内外上市方式获得新的发展动力。

(三)树立审慎经营的理念,完善内部控制建设

针对财务公司潜在金融风险日益突出的现状,新《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多处体现了审慎经营的理念,不仅从申请人条件、机构市场准入、业务准入、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等多个方面对财务公司的审慎经营、风险控制提出要求,而且对集团公司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因此,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是今后财务公司稳健发展的前提。财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管理组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组织,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一是要建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等决策机构,并建立有效的议事规则,确保业务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保证意见和建议的权威性。财务公司最高决策组织对整个系统内部控制负完全责任,应当充分了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补充完善,将内部控制状况作为评价管理层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授权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考核机制,健全相关档案资料,从制度上保证授权经营落到实处。三是切实发挥好风险管理部门的作用,对公司的业务方针、主要业务和内部管理制度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四是要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内部审计工作要向董事会负责并保持相对独立性。对规模小、人员较少的财务公司,可以不设立专门的内审稽核部门,但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要负责对财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走高素质发展道路

新《办法》对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从事风险管理和资金集中管理以及证券投资的人员给予高度重视,使得人力资本在财务公司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因此,财务公司必须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和参与入世竞争的需要,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坚持培养与吸收并举的方针,造就一支结构合理、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的金融服务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为财务公司新一轮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干部准备:一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不拘一格地任用人才。二是要建立人才测评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三是要改革分配制度,条件成熟后,积极实施年薪和期权制等措施。四是要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广度和深度,加强高素质骨干人才的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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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企业集团管理要求,结合部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目的是适应国内国际竞争环境,发挥集团优势,避免经营风险,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规模经济效益。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所属的企业集团。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机构第四条 企业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由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按产权纽带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关系,企业集团成员分为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按股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及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入的企、事业单位;参股单位是指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所持股份未达到控股程度但承认集团章程的企业集团成员中的企、事业法人;协作成员是指与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长期稳定的运输、生产、经营、科技协作关系并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的企、事业法人。

未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化改造。第五条 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实行总经理(总裁)领导下的总会计师负责的经济责任制。第六条 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作为决策中心和投资中心根据企业集团章程负责企业集团的内部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及规章制度的建设。第七条 企业集团中的控股子公司,其大部分资本为母公司所控制,其生产经营活动也主要受母公司的影响,但在法律上仍是独立法人,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财务报表,母公司对其报表进行合并。第八条 企业集团中的参股成员与母公司虽有资金联合或持股关系,但联合程度低,未被集团企业绝对控制,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财务活动不纳入母公司统一财务计划,也不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第九条 企业集团中的协作成员仅与集团企业保持一般协作关系,不存在资金联合,但在生产经营业务上受母公司的影响,财务上仍按其现行体制和模式进行管理。第十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内部其他成员单位,按单位主管业务性质执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当实行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对于跨地区(部门)的企业集团,若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的,经部与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充分协商同意后,根据财政部划转财务关系的要求,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办理划转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做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产权划转关系。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应按国家税法的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税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内部其他成员单位的经营业务收入按规定就地交纳流转税。经批准,其所得税可弥补集团内部单位的经营亏损后,由母公司集中交纳。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税后利润的分配按同股同利原则或集团章程及联营协议原则上由母公司统一进行,未形成规范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集团暂由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独立进行各自的利润分配。第十四条 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财务隶属关系一致的,统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的,暂按各自的财务隶属关系执行。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按母公司、控股子公司财会业务需求设置财会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具体负责企业集团内部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因工作需要可由母公司对其所属成员单位的财会机构或人员采取派驻方式。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财会负责人的任免审批原则为:企业集团财会机构负责人由部财会司审核同意后任免,控股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财会机构负责人,由母公司财会部门审核同意后任免。总会计师的任免需征求上级单位财会部门的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运用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的资本金是指母公司的注册资金,主要由国家资本金和法人资本金构成。控股子公司的资本金主要由母公司投入。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在内部融通资金的基础上,可利用商业信用,向银行和非金融机构贷款;有条件的,经批准可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股票,利用当地政府有关组织机构的贸易信贷和专项资金、融资租赁和其他筹资方式,获取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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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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