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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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第一类是政府依法予以的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简称“限制性期间”)的限制性群体,包含: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

该类劳动者在限制性期间内,企业须按正常劳动工资标准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具体来讲,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付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界定,企业依法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按隔离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隔离期满后,对仍需要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病假工资。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1910元*80%=1528元,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并且,该类劳动者在限制性期间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至隔离期期满后或政府采取的措施结束日,属于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类是受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或不能按期返岗的劳动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沈阳市是1910元/月);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规定,劳动者待岗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1910元*70%=1337元,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辽宁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一档标准为19.2元,二档标准为17.2元,三档标准为15.9元,四档标准为14.3元。

一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是对于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来说,支付周期则一般是不得超过15天,可以为一个星期。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划分。在政治经济学中,资本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每月2320元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从8月1日起,辽宁省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200元调整到2320元,增加12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9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1、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工资扣除事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第六条 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用人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因素。

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按照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公布施行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第八条 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或者调整方案(含最低工资确定或者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分档分类标准和说明,下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工会拟订,经征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可以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拟订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与本市其他区域有所差别。第十条 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者调整方案批准后7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第十一条 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界定劳动定额,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记录制度。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依法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最低工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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