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理解歧义(税收政策的局限性)

今天给各位分享税收政策理解歧义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税收政策的局限性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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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什么政策

税收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社会或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手段,调参市场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给以强制性刺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市场机制运行的一种经济活动及其准则。税收政策的实施过程是由政策决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手段、目标和手段之间的内在联系、政策效果评价和信息反馈等内容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调控系统。

谈谈对我国税收政策的认识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靠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产品分配,国家的产生是税收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国家是阶级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为了生存,只能集体劳动,平均分享劳动成果。当时还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和国家,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氏族组织,在那样的社会条件下,还没有税收。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到原始社会末期,社会产品逐渐出现了剩余,于是出现了私有制。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社会逐渐出现了贫富的分化,从而出现了阶级和国家。国家与氏族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公共权力的建立。

国家公共权力建立以后,为了行使其职能,必须建立军队等专政机构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机构。这些国家机构和常设公职人员,并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但却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的需要,国家就必须凭借其政治权力,向社会成员征收赋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我认为可以用“至高无上”4个字来概括税收之地位。

这主要体现在:

1.税收是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马克思说过:“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政权的正常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是国家的象征,并与国家共存亡。

2.税收是以法制为基础的一种分配形式。税收的通常定义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居民和经济组织进行强制征收而取得的一种固定收入。国家通过立法和采取相关政策,赋予税收极强的法律地位,使税收征收呈现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大特征。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更加凸显了税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3.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出来的结论。所谓统一性,就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经制定,各地必须无条件遵守。所谓权威性,就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权在中央,各地无权随意制定。所谓严肃性,就是各地不得擅自违反或不执行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实践证明,只有高度维护税收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地位,国民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面对税收政策文件无法选择时应如何应对

策略一:履行税收法定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纳税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凡是开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征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八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以对征税权力的限制为内核,用来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行为,其本质是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从理论上说,税务机关发起纳税调整必须在税收法定的框架内进行,其具体实施必须要有税法上的明确规定并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没有明确的税法依据,税务机关无权进行纳税调整。

▌策略二:遵守税收公平原则避免税收差别待遇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被给予同等对待,也即是所谓的同等税收待遇问题。其核心理念为条件相同的人纳相同的税,条件不同的人纳不同的税,税制的设计与税收的课征要有助于国民收入分配的最优化,使得社会财富的分配达到公平、合理的状态。基于税收公平的考量,在纳税调整时,税务机关面对企业不能区别待遇,要一视同仁。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纳税人维护权利的要求,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税收公平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独立交易原则”如何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如何适用,“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如何界定等等,此类模糊且带有不确定性而又与纳税人利益切身相关的条款,在具体实践中,更多的需要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而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若对处于统一状况下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口径和标准,就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

▌策略三: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维护自身经济利益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政府课税不能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其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税收中性原则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强调税收中性,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税收应尽量保持中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的活动,在符合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有权安排自己的商业活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当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尊重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

▌策略四:涉税事项没有定性处理应秉持审慎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而不应预计可能发生的收入和过高估计资产的价值。如某一经济业务有多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应采取不导致夸大资产、虚增利润的方法。凡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的涉税经济事项,一般都会引起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认识上的分歧,执行中的争议。因此,在处理此类涉税事项过程中,不论是依从上述哪类法则、原则、精神处理,凡涉及缴纳税款的,在定性处理处罚及加收滞纳金等程序中宜恰当处理。建立税收政策确定性制度,增强税收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确定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适用。

▌策略五: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遵循税法理念处理

无论会计如何处理,税务处理要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若按照会计政策进行税务处理,无疑将导致税务风险。很多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事项,纳税人感到束手无策,税务处理应当遵循税法的原则。只要明晰税法的原则,这些没有明确的事项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如收入确认来说,税法的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都要计入收入总额,而不论是什么收入。再如税前扣除来说,税法的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不符合税法的原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策略六:税法规定不明确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应有前提条件,即当经济事项面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而遵循财会制度处理时,必须有一个前提,即该财会处理规定不能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原则是不适用的。

▌策略七:涉税事项不确定提交税务机关裁定

事先裁定,就是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所提交的待定事项该如何适用税法所进行的解释。通俗地说,事先裁定就是一种制度化的政策解读,类似于我国常见的国家税务总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批复,只不过事先裁定的行文对象不是税务机关,而是企业,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规范性文件。一般来说,事先裁定由一个国家的最高税务当局做出。事先裁定制度是一项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事先裁定带给纳税人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在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的情况下,主要是参照税务机关要求或参考税务人员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人员意见容易左右税收征管实践。很多人认为交税不取决于法律,而取决于与税务机关谈判,这与征管体制的落后相关。因此,纳税人对税法不明确的问题,可以提交税务机关裁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撰写专题报告,求得明确书面回复。有些企业的涉税事项,在现有税收法律规范内找不到适用依据的情况下,或者现有税收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存在歧义时,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税务人员的裁定。如果今后实施事先裁定制度,完全可以规避企业适用税收政策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税务风险。

▌策略八: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其他法律规章解释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成为我国税收法律渊源的主体民法。1.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2.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3.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行政法、刑法这些规定都不是直接的税务规定,但对于相关问题具有解析、证明作用。或者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作为权威的解释,跟税务机关沟通,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策略九:国家税务法规没有明确借鉴地方税务法规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会遇到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税务机关在判断处理时作出的决定可能对企业不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解释,各省市地方税务法规,一般是对国家税务政策具体化,或解释明确、或补充规定、或制定标准、或完善延伸,整体上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因此,地方税务法规的解释可以供其他地区参考执行。

▌策略十:新税法规定不明确参照旧税法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虽然已经颁发了200多个规范性文件,但是相对于形式各样的经济业务而言,还是有许多经济业务没有所得税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规适用问题方面,如果有些经济业务出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应当可以参考旧税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即旧法和新法不一致的,依新法;新法没有明确的,依旧法。因为税法上一般不可能出现真空,如果新法没有提到的,则参照旧法。因此,在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旧税法的解释执行。

▌策略十一:涉税争议问题引入调解法则恰当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首次将司法程序中的 “和解、调解”法则引入涉税争议问题的处理,属于可调解范围且税收法规解释没有明确的引入“调解”法则恰当处理,和解、调解法则不失为基层税务机关解决税法不明确情况下涉税争议的有效方法。

第86条规定: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

第87条规定: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90条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策略十二:保持与税务机关有效沟通化解税企争议

政策确定性沟通是纳税人的法定权利,税企之间的税收政策的确定性沟通,无疑是解决复杂问题的最佳路径。企业之所以会面临税务风险,关键在于一些涉税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非常大。同样的一个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和企业的理解和实操可能是不一致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的解读也可能存在分歧,即便在同一个税务机关内部,不同税务人员的意见也可能不一致。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在税法没有规定或者税收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灰色地带拥有一定的自动裁量权。

正是如此,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经常会对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或适当性产生认识上的分歧,由此引发纳税争议。这种争议既涉及税务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同时又关系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寻求适当、有效的方式解决税务争议。企业一定要重视与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关系,这将会给企业节省不少的纳税成本。特别是在出现税企争议时,尽量寻找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商解决渠道,低成本解决争议。这就要求企业在平常的税务管理过程中,要注重与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税务征收存在问题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即墨市地方税务局

自推行土地使用税覆盖式管理以来,我市的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但随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也出现不少问题,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税管理势在必行。

一、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的缺位、对土地使用税的粗放执法,导致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大量的、错误地认定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人的违法问题。

第 1 页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1988]17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于1988年10月24日下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在当时,我国土地二级市场尚未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不准转让、出租、抵押,条例中的“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无证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也就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无证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通知》对纳税人的解释清楚、明确;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5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此开始,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才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二级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渠道和形式多样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因此对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解释,在土地二级市场承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谁是法定纳税人?目前尚无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各地的“明确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人的函”中多次引用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没有法定解释权,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条例授权财政部解释的《通知》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在土地一、二级市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还是最终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给承租人核发《租赁国有土地使用证》,持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合同租赁期内拥有法定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谁是法定纳税义务人?

第 2 页

分析我国现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1995年12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法]字第184号发布《土地登记规则》,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通过以上条款的分析我们可以确定,我们平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包含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和实际使用权两重含义,在执行土地使用税政策时,我们要分清楚并加以区别。

第 3 页

时至今日,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渠道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划拨,单位或个人缴纳出让金、租赁费等,直接从政府手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若干年的所有权,通过“物权”拥有使用权;二是在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人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物权”拥有若干年的使用权;三是在土地二级市场租赁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让渡的土地使用权,在承租期内拥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在目前的土地市场现状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与条例第二条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概念上已有很大差异,《通知》将条例第二条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解释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现行土地政策下违背土地使用税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通知》中的解释无效,根据土地使用税条例和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是土地使用税的法定纳税人。

第 4 页

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8年之久,截止今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有关土地使用税的文件不足50个,期间国家四次修订土地法,出台大量的土地法规政策,我们的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一直沿用《通知》第四条的解释,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纳税人,土地使用税政策与国家土地政策、法律法规脱节,在对租赁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工作中,我们存在大量的认定纳税人错误,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税收精细化管理原则,我们必须尽快纠正。同时,由于外资企业不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以假外资、假合资现象严重,外资企业圈占土地现象大量存在,开征土地使用税的“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的作用难以发挥,因此有必要加快城镇土地使用税立法,对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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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条款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和如何扣除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只有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最高扣除比例在年度利润总额12%,包括12%本身。

作为捐赠扣除基数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例:2008年,企业向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条件,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ABC基金会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合计100万元,2008年,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利润表中利润总额)8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ABC基金会捐赠扣除限额为96万元(800×12%),企业实际捐赠数额100万元,大于扣除限额的4万元(100-96),应作纳税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允许在2009年申报时再行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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